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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法庭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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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school court |
作者: | 張芳全 |
日期: | 2012年10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學生法庭是基於校園民主化,讓傳統訓導工作轉由學生自治,師長不再獨攬管教權,強調校園的平等、自由。學生法庭成員由學生、老師組成,設法官、檢察官、書記官、辯護律師,由學生推舉代表擔任,另師長從旁擔任陪審團,必要時予以適時輔導。透過當事者(學生)陳述事由,進行學生法庭的審理,再交由校方行使合格的管教權。 學生法庭的目的在落實民主精神,增進學生法治觀念,並透過討論、溝通的過程,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決紛爭,培養學生正確價值觀。 此外,校園民主的意義即以學生為主體的教育方式,激發學生積極參與公眾事務的態度,培養其民主意識及法治觀念。 教育大辭書之「兒童中心學校」提到:「德國教育學者奧圖(B. Otto, 1859~1933)在柏林(Berlin)附近設立一所具有學生法庭 (pupil's court)的學校,重視人格及個性教育,反對強迫及標準化的教育;基喜(Paul Geheeb)於一九一○年成立一所名為奧登華德學校(Odenwald School)的實驗學校,強調學生自治,校務則由師生共同決定,一人一票,任何人都無否決權,最嚴厲的處分即是剝奪投票權;威尼堅(G. Wyneken)也設立「自由學校社區」(free school community),由學生投票來決定上課時間或該不該抽煙、喝酒等事務」。 美國的Sudbury Valley School是首先實施學生生活法庭的學校之一,而台灣的私立全人中學及種籽學苑,皆有完整的學生法庭。全人中學的自治會有很大的權限,與校務會議是平行的。校務會議決定教學議題,而自治會綜理生活事務,包含大部分的校規、學生之間還有師生之間的衝突等等;種籽學苑的生活規則由孩子討論出來,由於強調人權教育,處罰的結果不會有體罰。由於民主校園的思想漸漸成為新潮流,台灣許多學校也開始建立學生法庭,由學生推舉法官自行審理違規案件。教育大辭書(2011)。兒童中心學校。2011年1月17日,取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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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教育大辭書(2011)。兒童中心學校。2011年1月17日,取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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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學生法庭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