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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圖書館立法(美國)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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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Federal Library Legislation |
作者: | 蔣篤蒂 |
日期: | 1995年12月 |
出處: | 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美國聯邦政府為圖書館立法始於1956年。在此之前所有相關的條例,均是針對聯邦政府本身的圖書與資料需求而設。例如1800年國會通過預算撥款給與國會圖書館(Library of Congress);1836年成立的軍醫圖書館(Army Surgeon General's Library)於1956年時經由國會立法轉交給當時的衛生教育福利部(Department of Health, Education, and Welfare),成為國家醫學圖書館(National Library of Medicine,簡稱NLM);國家農業圖書館(National Agricultural Library,簡稱NAL)則是在1962年才由國會立法成立的。 從1930年代開始,美國有識之士便不斷提倡需要制定聯邦法律來建設一個完善的公共圖書館系統,使得全國人民,不論貧富,居住在城市或鄉村,均能從公共圖書館得到各類的資訊。直到第84屆國會,即1955至1956年,「圖書館服務法」(Library Service Act,簡稱LSA)終於通過參、眾兩院,在1956年5月14日由艾森豪總統(President Dwight D. Eisenhower)簽字生效。 1964年,「圖書館服務法」改為「圖書館服務與建設法」(Library Service and Construction Act,簡稱LSCA)。此法刪除原法中人口數為10,000的下限,並為整修,重建與新建圖書館建築物單獨編列預算。 1966年此法內容再度擴充,包括館際合作與輔助州立圖書館。1970年,經過重新整合,圖書館服務與建設法包括3個部分: (一)服務:(1)於偏遠地區設立公共圖書館;(2)提供服務給獄中服刑人、病人、肢體殘障,與低收入者;(3)加強各都會中的大型公共圖書館館藏與服務,使其成為地區性的資訊中心:(4)輔助各州的公共圖書館系統,使其滿足州內人民的資訊需求。 (二)建設:編列專款給與各州政府,做為興建、整修、或重建圖書館建築物專用。 (三)館際合作:編列專款做為各級圖書館館際合作用。 除此法案外,另有數項聯邦法律對美國的圖書館界亦有重大影響。 1958年通過的國防教育法(National Defense and Education Act)第3條給與公、私立中、小學設立媒體中心(Media Center)之經費,間接支持各級學校圖書館。 1965年通過的「中小學教育法」(Elementary and Secondary Education Act)則明文規定中小學內必須有圖書館,並有專門經費做為充實館藏之用。 同年通過的高等教育法(Higher Education Act)則對大學圖書館的發展有莫大的影響。其內容包括(1)提供經費購置書籍,期刊,以及其他資料;(2)訓練及培養圖書館學專門人才;(3)訂定國會圖書館收藏,整理學術研究資料的功能。 1962年國會重新通過政府出版品典藏圖書館法(Depository Library Act)。其內容增加:(l)典藏圖書館數目,(2)貯存於典藏圖書館內政府出版品的種類與數量。其最終目的在於加強提供各類政府資料給與所有的公民。 1965年通過醫學圖書館支助法(Medical Library Assistance Act),內容包括興建醫學圖書館,訓練專業人員,以及建立區域性的資料中心。 1970年國家圖書館與資訊科學委員會正式成 立(National Commission on libraries and Information Science Act)。從此聯邦政府有一常設機構,負責研究評鑑公共圖書館的發展方向與趨勢。 1976年美國建國兩百年紀念時,有人倡議定期舉行白宮圖書與資訊服務會議(White House Conference on Library and Information Services,簡稱 WHCLI)。由總統召集,國家圖書與資訊委員會統籌,目的在喚起大眾對圖書館的重視。此一會議至今已舉行過兩次,最近一次是於1990年舉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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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聯邦圖書館立法(美國)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