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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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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黃淑貞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消費者保護法〕是我國關於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立法。一般消費大眾對產品之品質及服務要求越來越高。各國消費者除組成自助團體外,亦要求其政府公權力介入,包括組織負責單位和制定法令,如日本及韓國分別於一九六八年和一九八○年通過〔消費者保護基本法〕。我國立法院則於民國八十三年(1994)一月十一日三讀通過〔消費者保護法〕,並由總統於同日公布,於同年一月十三日生效。〔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亦經行政院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二日發布施行。該法之制定公布,為我國法制建設及提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樹立了一個新的里程碑。 〔消費者保護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消保法之立法目的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及提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除此之外,未來由於該法之落實實施,也能帶動商品與服務品質之提升,促進企業之良性發展。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編印之〔消費者保護法立法目的與條文說明〕,其立法原則為:(1)實踐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財產權及言論自由權之基本原則;(2)採取宣示性與實體性合併立法之原則;(3)使本法與其他有關消費者保護之法規互相協調或補漏;(4)在保護消費者利益前提下,兼顧企業經營者之利益;(5)參考先進國家之立法經驗;適應我國之國情。 〔消費者保護法〕共有六十四條,分為七章,即〔總則〕、〔消費者權益〕、〔消費者保護團體〕、〔行政監督〕、〔消費爭議之處理〕、〔罰則〕及〔附則〕。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編印之〔認識消費者保護法〕,其內容簡要說明如下: 第一章〔總則〕,規定本法之立法目的及本法與其他有關保護消費者法律之關係,名詞定義、政府及企業經營者為達本法目的所應為之各項措施或行為、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 第二章〔消費者權益〕,就產品及服務責任、定型化契約、特種買賣、消費資訊等,分設條文,賦與消費者得對企業經營者主張具體權利之依據,原則採無過失責任,係本法最具重要性之實體規定。 第三章〔消費者保護團體〕,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資格、宗旨、任務等事項。 第四章〔行政監督〕,規定政府之調查權、緊急處置權、並創設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從事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之研擬審議及監督,另設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爭議協調委員會及消費者服務中心為申訴及調解機關。 第五章〔消費爭議之處理〕,規定消費爭議之申訴、調解及消費訴訟等事項。關於消費訴訟、創設團體訴訟、請求不作為訴訟、裁判費用減免及懲罰性賠償金之規定,以保護消費者。 第六章〔罰則〕,規定企業經營者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行為,而應予處罰時,主管機關應依其情形,分別課以行政罰鍰或歇業。 第七章〔附則〕,規定行政院應訂定本法施行細則,及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消費者保護法〕係消費者保護憲法,根據該法第一條第二項,有關消費者之保護規定,適用其他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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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消費者保護法〕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