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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贈地法(美國)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Land Grant Act (USA)
作者: 方永泉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國家贈地法指美國十九、二十世紀間所通過的一系列與土地贈與有關的法案;在這些法案中規定了聯邦政府贈與各州固定土地以專門作為興建學校之用。這些贈地法案的頒行,促成了美國特有教育制度「贈地學院」(Land Grant Colleges)的盛行,也象徵了美國高等教育進一步的民主化。
  贈地與地方政府作為建立學校之用的傳統,自從殖民地時期的新英格蘭地區就已開始,而聯邦政府成立後,依舊延續著此種風氣,由於聯邦政府擁有的土地要遠較金錢為多,因此很容易地以土地作為贈送的工具。十九世紀上半的民主風潮席捲歐美各地,特別是當第一位西部平民出身的傑克森(A. Jackson, 1767~1845)當選美國總統後,勞工階級也開始逐漸在美國政壇擁有重要的影響力。加上工業革命的推波助瀾,與科學、商業、技術等實用目的有關的教育更日益受到重視,當時的美國雖地大物博,但獨缺技術人力,而既有的傳統高等教育也無法滿足經濟發展的需求與民主政治的進展,就在此等背景下,與高等教育民主化密切相關的贈地法案紛紛開始出現。其中一七八五年及一七八七年由聯邦政府所頒行的「律例」(Ordinace),可說是此類法案的先驅。一七八五年時,當時的「大陸議會」(Continental congress)在〔西北律例〕(Northwest Ordinance)加入了一項條款,規定保留某些公地為興建公共教育之用。該律例將西部地區畫為「城鎮區」(township),每一城鎮區又均分為三十六等分,其中第十六等分指定作為建立學校之用。一七八七年國會又公布「宗教、道德與知識對於理想政府及人類福祉而言定必須的」宣示,因此主張保留某些閒置的土地作為建立高等教育學校之用。同年,聯邦政府也捐了俄亥俄州(Ohio)中南部約一百五十萬英畝與俄亥俄公司(Ohio Company),另外又贈與兩塊「國會城鎮」,指定作為興起大學之用。一直至南北戰爭發生之前,聯邦政府已經贈與了約四百萬英畝的土地給各州興建大學,此外也保留了六十萬英畝的公有土地作為免費學校(free schools)之用。
  在著名的國家贈地法案〔毛銳爾法案〕(Morrill Act)於一八六二年出現之前,美國雖已設立了不少的農工學校,但其比例仍嫌偏低。當時的國會議員毛銳爾(J.S. Morrill, 1810~1898)有鑑於美國農業未能科學化,遂於一八五七年提出第一個贈地學院的法案,要求聯邦政府捐贈公地予各州及特別行政區設立農工學院。該法案其後雖經國會通過,但旋又遭總統布坎蘭(J. Buchanan, 1791~1868)以違憲為由而否決。一八六二年,南北戰爭方殷,原先反對〔毛銳爾法案〕的南方議員均已脫離聯邦,〔毛銳爾法案〕乃順勢通過。在這第一次的〔毛銳爾法案〕中,總共捐贈了六百萬英畝的聯邦土地與各州,建立了六十八所的贈地農工學院(參見「〔毛銳爾法案〕」)。一八九○年時,國會又通過了第二次〔毛銳爾法案〕,除了增設黑人農工學院,將學院升格為大學外,又增加了對於贈地學校教學課程的經費補助,並不補助那些具有種族歧視的學校。一九○八年,〔尼爾森修正案〕(Nelson Amendment)也提高了對於贈地學校的補助,由每年二萬五千元增加至五萬元。一九三五年的〔班克海德-瓊斯修正案〕(Bankhead-Jones Amendment)則撥出一百萬元平均分配給各州發展贈地學校,另外並有一百五十餘萬的專款係依照人口比例來分配補助。
  總之,藉由前述一系列贈地法案的通過,聯邦政府與州政府都開始大力補助贈地學院,在二十世紀初時,由贈地所興建的教育機構迅速的發展。至一九二九年時,已經有二十個州和地方建立了獨立的農工學院,而三十一個州則指定現有的學院擔負起贈地學院的任務。此外,由於第二次〔毛銳爾法案〕的通過,也有十七所黑人農工學院在南方建立起來。至於聯邦給予贈地學院的補助則是逐年增加,到一九六○年代中期,其補助金額已達一億三千六百五十萬元。學生人數方面,距毛銳爾提出第一個贈地法案不足百年的一九五五年,全美大學生已有百分之二十來自六十九所贈地學院或大學;足見贈地學校已成為美國舉足輕重的高等學府,甚至也是規模龐大的綜合大學。更進一步來看,這些藉由贈地法案所成立的高等教育機構,不僅象徵了美國的民主價值觀,也代表了美國大學的科學化與實用化取向,自此,美國不但成為民主陣營中的重要國家,在農工生產力方面也能雄冠全球。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國家贈地法(美國)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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