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職訓中心 - 教育百科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為歷史語言辭典,主要記錄語言使用歷程,適用對象為語文研究者。若您是為小學、國中、高中(職)的學習或教學,建議您優先使用《國語小字典》或《國語辭典簡編本》。
|
|
注音: | |
漢語拼音: | zhí xùn zhōng xīn |
解釋:
一種職業訓練機構。其主要功能為培訓專門技術人員,輔導其就業,或培訓其第二專長,協助其轉業。結訓後,經技能檢定合格者,則頒予技術士證,可視同具有相當的教育程度。職訓中心亦與高職或高工建教合作,經技能檢定合格者則頒予高職(工)補校畢業證書。 |
|
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職訓中心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李然堯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職訓中心係職業訓練中心的簡稱,乃為辦理職業訓練而設置之機構。所謂職業訓練,依據楊朝祥之解釋為:「廣義的職業訓練是泛指在教育範疇以外,對準備就業者或已經就業者所提供的任何職業準備、技能專精、更新、職位升遷以及職業轉換訓練。……狹義的職業訓練則僅包括由政府所規劃、舉辦的公共訓練,以及由企業界或工會等所舉辦之企業內訓練。」而在〔職業訓練法〕第三條則規定:「本法所稱職業訓練,係指對未就業國民所實施之職前訓練及對已就業國民所實施之在職訓練;實施方式,分養成訓練、技術生訓練、進修訓練、轉業訓練及殘障者職業訓練。」 職業訓練的機關,依據同法第五條的規定:「職業訓練機構包括下列三類:(1)政府機關設立者;(2)事業機構、學校或社團法人等團體附設者;(3)以財團法人設立者。」又同法第六條規定:「職業訓練機構之設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登記或許可:停辦或解散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目前,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該局亦訂頒有〔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以執行此項業務。 依據上項辦法,職業訓練機構可稱為職業訓練中心或或職業訓練所,或其他法定名稱。職業訓練機構應置負責人,綜理業務;並設若干單位,辦理教務、輔導、訓練技術服務、總務、人事及會計業務;並應有專用教室、訓練場所及訓練設備;且訓練容量每達十五人,至少應置職業訓練師一人。但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上述之人員、場地及設備,得由設立主體兼辦或調用。 目前國內以不特定之社會大眾為對象,公開招訓學員之公共訓練機構,主要有泰山職訓中心等十三所,其全稱及地址如下: 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泰山職業訓練中心 臺北縣泰山鄉貴子村致遠新村五十五之一號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中區職業訓練中心 臺中市工業區一路一○○號 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南區職業訓練中心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四路二之一號 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 基隆市和平島平一路四十五號 5.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青年職業訓練中心 桃園縣楊梅鎮埔心幼獅工業區幼獅路二段三號 6.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職技訓練中心 桃園市成功路三段七十八號 7.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幹部船員訓練中心 高雄市前鎮區漁港北一路一號 8.臺灣省政府勞工處北區職業訓練中心 桃園市中山路一四九四號 9.臺灣省政府勞工處南區職業訓練中心 臺南縣官田鄉官田工業區工業路四十號 10.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 臺北市士林區士東路三○一號 11.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 高雄市小港區山明里大業南路五十八號 12.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職業訓練所 臺北市基隆路一段三十五巷七弄一之四號 13.財團法人東區職業訓練中心 臺東市中興路四段三五一巷六五五號 |
|
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職訓中心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