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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學位實施要點〕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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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張新仁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曾於民國七十六年(1987)八月二十四日,以高市教育人字第二五○九六號函頒布高雄市所屬各〔中小學教師參加國內大學研究所在職進修之處理原則〕。後因配合教育部於八十三年(1994)初修訂有關的〔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研究辦法〕,乃於同年元月十九日,以高市教人字第○一五五四號函頒布〔高雄市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學位實施要點〕,其規定如下: 1.中小學教師(含附設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學位,除依院頒〔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國內訓練進修要點〕及部頒〔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研究辦法〕辦理外,應依該要點之規定行之。 2.申請進修學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1)在不影響學校教學與行政工作之原則,報考須為任教科目之該科系或相關科系之大學研究所,經服務學校同意後報局核准,任教科目以教師登記科目為準。 (2)各校教師參加進修必須先經由校長同意後,始得報考。 (3)職業學校專業科目教師之進修,依部頒〔職業專科學校薦送教師甄試進修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3.教師進修學位給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1)報經教育局核准者得辦理留職停薪。 (2)各校教師經教育局核准進修學位按現有編制教師員額以每二十五名同意一名為原則,並依〔本市市立各級學校教師及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辦法〕之規定,每週給予半天之公假兩次前往上課,唯課務應自行調整或補課。 (3)未經同意或考取與教學無關之系所前往就讀,應辦理辭職,公費生服務未期滿者,應賠償公費後,始得辦理辭職。 4.經同意公假或留職停薪前往進修以兩年為限,不得延長。進修期滿應及返回原校復職,如因業務需要,經服務學校校長同意,得請調至該府其他所屬機關學校服務,其期限應與進修期限相等,逾期未返回原校復職或復職後未履行服務義務而辭職者,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 5.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獲學位須以服務屆滿一年以上者為限,其服務滿一年係以取得畢業證書後起算,唯服兵役年資不得採計。 6.為配合各校校務工作之順利推行,凡教師申請留職停薪前往研究所進修,其申請進修期間,應配合學期辦理。 7.未經同意擅自進修取得學位者,不得辦理提敘薪級,並依有關規定議處。 8.教師參加師範校院暑期進修部取得學位者,由各校自行核准進修期間,准予公假前往上課。 9.參加進修人員於正式上課後需檢附課表留校備查,若有異動應隨時告知人事單位。 10.教師申請進修應於開學前一個月檢具有關表件報局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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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高雄市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學位實施要點〕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