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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範學院規程〕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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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伍振鷟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民國二十七年(1938)八月,教育部訂頒〔師範學院規程〕,係因十一年開始實施的「新學制」,其說明之第二十三項,要求「依舊制設立之高等師範學校,應於相當時期內提高程度,收受高級中學畢業生,修業年限四年,稱為師範大學校」。但施行的結果,六校中僅北京高等師範學校一所改稱北京師範大學,其餘五所均改制為大學,而於其中附設師範學院;對於師範教育的發展,有極為不利的影響。其間第一次暨第二次全國教育會議,及〔中華民國教育宗旨及其實施方針〕,雖均有師範「獨立設置」之議,但卻未付諸實施。民國二十一年十二月,中國國民黨第四屆中執會第三次全會,始對師範教育的政策,有明確的決議,然僅促成師範學校的恢復獨立,至於對中等教育階段師資的培育,仍有欠缺。直至對日戰爭全面爆發,為適應抗戰建國之需要,教育部遂依據〔抗戰建國綱領〕,制訂〔各級教育實施方案〕,規劃中等學校師資之訓練,應視全國各省市之需要,於全國畫分若干區域內,設立師範學院,施行德智體三育所需專業師資之訓練,而於二十七年八月訂頒〔師範學院規程〕。 依據頒布的〔師範學院規程〕,師範學院以全國分區單獨設立為原則,或附設於國立大學之中,女子師範學院可單設。師範學院修業年限為五年,本科修業四年,實習一年,畢業後由學校授予學士學位,並由教育部給予中等學校某某科教員資格證明書。師範學院得設第二部,招收大學其他學院性質相同學系的畢業生,接受專業訓練一年。師範學院得設職業師資科,招收專科學校畢業生,進行專業培訓一年,畢業後充任職業學校教員。師範學院得設高級中學教員進修班、初級中學教員進修班、小學教員進修班及教育研究所。師範學院須附設中小學,供學生參觀與實習。師範學院的課程,分普通基本科目、教育基本科目、分系專門科目、專業訓練科目。師範學院學生一律住宿,免收學雜費,並酌發補助費;畢業後有服務年限的規定,服務期限內不得從事教育以外的職務。另尚有追繳費用的規定。 自〔師範學院規程〕公布後,全國共設有國立師範學院九所(含女子師範學院一所),省立師範學院一所,大學附設之師範學院四所,合計十四所。其後於三十一年(1942)八月、三十五年十二月及三十七年十二月,該規程經三度修訂;修訂後之規程稱為〔修正師範學院規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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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師範學院規程〕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