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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撥款標準(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陳國良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教育撥款標準係指大陸地區中央和地方政府核撥各級各類學校經費所採用的依據,教育事業費和基建經費按不同的標準和核撥程序撥付經費。
  1.教育事業費撥款標準
  現行的教育事業費撥款模式基本上形成於一九五○年代,稱為定員定額核撥經費,即按學校規模大小和學校發展的需要確定其各種編制、房屋和設備標準、行政和業務費用開支額度、器材的儲備量,將各項定額標準乘以相應的定員數(包括教職工編制數和學生規模數)計算出財政撥付經費。
  (1)中小學事業費撥款標準:基礎教育的管理權屬於地方,實行由地方負責、分級管理的原則,中小學教育經費納入地方預算,由地方財政撥款,撥款標準按定員定額法核定,並採用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兩部分分類核算的辦法。人員經費撥款標準主要考慮教職工工資和補助工資、民辦教師補助、退休人員費用、職工福利費等,按定編的教職工數核撥;公用經費定額標準包括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等(參見下表)按在冊學生數核撥。中央政府不具體制定事業費撥款標準,而僅提出一個參考性的定額標準,但要求各地因地制宜制訂本地區開支標準。此外,中央和地方政府每年以專項撥款的方式支應特別困難地區中小學教育事業的補助費用,其撥款標準一般按財力和需要核定。
  
  (2)高等學校事業費撥款標準:一九八六年以前,高等學校事業費撥款也採用類似於中小學事業費撥款的定員定額方法。一九八六年十月,國家教育委員會與財政部聯合頒發的[高等學校財務管理改革實施辦法]規定:高等學校年度教育事業費預算,由主管部門按照不同科類、不同層次學生的需要和學校所在地區的不同情況,結合國家財力的可能,按「綜合定額加專項補助」的辦法進行核定。綜合定額包括教職工工資、補助工資、職工福利費、學生獎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其他費用和差額補助費等,這部分經費由主管部門按照定額標準和學生人數核定下達;專項補助包括專業設備補助費,長期外籍專家經費、退休人員經費、世界銀行貸款設備維護費和特殊項目補助費等,這部分經費由主管部門按照各院校的實際情況核定下達。
  中央政府明確提出:中央和地方政府教育撥款的增長要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並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
  2.教育基本建設撥款標準
  教育基本建設撥款是國家預算用於完成當年學校基本建設工作量相應撥款的資金,按學校行政隸屬關係由中央和地方政府計畫管理部門劃撥。各級政府教育基本建設撥款一般按國家教委頒發並經認可的各級各類學校校舍規劃面積定額的標準測算。其方法為,按生均校舍面積定額計算學校規模相應的校舍面積規模,扣除現有校舍面積,即為所需新建的校舍面積,在此基礎上計算新建校舍所需各種建築材料和設備費用及購置配套的教學設備費用,形成新建校舍的預算;加上已列入年度危房改造的修建費用和購置單價在五萬元以上的設備費,計算出學校年度基建預算,經主管部門及計畫部門批準後由銀行逐月撥付。
  一九八○年代起為了加快各級各類學校,尤其是高等學校基本建設的步伐,中央和地方政府按撥款標準採用部分撥款辦法,也稱配套資金撥款,即學校需自籌相應的配套基建經費。此外,中央和地方政府還對財力條件較差但基建任務較重的地區和學校提供補助基建投資經費,其標準按需要和財力可能核定。(參見「人員經費」、「公用經費」)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教育撥款標準(大陸地區)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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