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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伍振鷟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係教育部方民國八十四年(1995)十一月依〔師資培育法〕第八條、第九條及〔教師法〕第八條之規定訂定發布。全文計分六章三十九條;其內容除第一章為〔總則〕、第六章為〔附則〕外,其餘第二章〔組織〕、第三章〔初檢〕、第四章〔教戶實習〕及第五章〔複檢〕,則分別規範有關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之設立與任務、初檢及複檢之辦理及程序,暨教育實習之實施、輔導與成績評量;就中以教育實習牽涉最廣而規定亦最詳盡。
  有關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之設立與任務,該辦法規定:省(市)政府教育廳(局)應設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辦理教師資格檢定工作;必要時,得授權縣(市)政府設教師資格複檢委員會辦理複檢工作。省(市)檢定委員會之任務為:(1)學歷、經歷證件之審查;(2)國外學歷之查證認定;(3)科目學分疑義之認定;(4)教育實習成績之審查;(5)複檢方式之審查;(6)其他有關檢定事項。上述第四類、第五類事項,得授權縣(市)複檢委員會辦理。
  關於教師資格之檢定,分為初檢及複檢兩個階段辦理。在初檢方面,該辦法規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其課程符合第二條第五款教育專業科目及第六款專門科目之規定,擬任教職者,應參加教師資格初檢。教師資格初檢的方式:(1)中等學校教師:採分科教學檢定;(2)國民小學及幼稚園教師:採教育階段別教學檢定;(3)特殊教育教師:採類別、科別及教育階段別教學檢定,但啟智類及多重障礙類教師,以擔任教學之教育階段別辦理檢定。經初檢合格者,由省(市)政府教育廳(局)核發實習教師證書。凡實習教師須經教育實習一年(詳如下),始可參加複檢。
  在教師資格複檢方面,依該辦法之規定,實習教師之各項實習成績,由師資培育機構彙總,並將實習成績及格者造成名冊,函報教育實習機構所在地之省(市)政府教育廳(局)複檢合格後,轉報教育部發給合格教師證書。除實習教師外,另有關試用教師、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參加複檢,該辦法亦有明確規定。
  至於教育實習,該辦法規定:取得實習教師證書者,應配合其檢定之教育階段別、科(類)別,由原畢(結)業之師資培育機構負責輔導至訂約之教育實習機構,參加教育實習,為期一年。實習教師之教育實習事項計有: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此外,實習教師在實習期間,亦應參加教師研習進修機構辦理之研習活動,為期至少七天。又為加強師資培育機構對實習教師之輔導,師資培育機構應規劃實習教師每月至少返校一次,集中參加座談或研習。
  在實習輔導方面,分由各師資培育機構之實習指導教師、教育實習機構之實習輔導教師,及教師研習進修機構負責。輔導的方式則有:平時輔導;研習活動;巡迥輔導;通訊輔導;諮詢輔導。
  在成績評量方面,實習教師實習成績分為平時評量及學年評量二項,採百分計分法;二項評量成續均達到六十分者,為實習成績及格,並以二項成績之平均數為其實習總成績。至於成績評量之比率,平時師資培育機構占百分之五十,教育實習機構占百分之四十,教師研習進修機構占百分之十;學年則師資培育機構與教育實習機構各占百分之五十。另實習教師於實習期間,尚應擬訂實習計畫、撰寫實習心得報告或專題研究報告,以為成績評量之依據。實習教師實習一年,如成績不及格,得自覓教育實習機構,或經教育實習機構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後,重新在原機構參加教育實習;但在原機構重新實習者,以一年為限。
  除此而外,實習教師於教育實習期間得發給實習津貼,其標準由教育部訂定;但實習教師之支領實習津貼,亦以一年為限。其餘關於教育實習機構、實習輔導教師及實習指導教師之遴選,該辦法亦有明確的規定,文繁不引述。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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