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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兒園教師(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楊漢麟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幼兒園教師指幼兒園中對一個班的幼兒的養育、保健與教育負全責的工作人員。一九五○年代通稱教養員。
  一九五一年大陸地區第一次初等教育和師範教育會議擬定的〔幼兒園工作人員服務規程〕規定,幼兒園教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1)幼兒師範畢業者;(2)師範學校或高級中學畢業,且受過短期幼兒教育訓練者;(3)具有相當於初級中學畢業的文化水準,並接受過一年以上幼兒教育專業訓練者;(4)任幼兒園見習教師二年以上,經考核合格者。一九八六年後,隨著大陸教育行政部門在中小學及幼兒園推行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合格證書考試制度(其對象多為已在教育部門工作一年以上,但學歷未達到有關規定者),凡經過業餘或半離職培訓,通過有關考試,獲得幼兒園教師專業合格證書者,亦獲幼兒園教師任教資格。一九八○年代末葉後,還有不少人通過參加大陸各地的高等教育學前專業自學考試,或參加高等師範師校學前專業的函授學習,而獲得高等教育文憑。這些人自然也獲得幼兒園教師資格。許多在職的幼兒園教師亦積極參加此類學習,以期提高教學水準,並在升遷時處於較為有利的地位。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教育部頒發的〔城市幼兒園工作條例〕第二十四條對幼兒園教師有以下要求:(1)全面負責本班幼兒的教育工作;(2)熱愛幼兒,對幼兒耐心教育,細緻照顧,全面關心幼兒的身心健康,切忌偏愛;(3)保教結合,組織好生活、遊戲和作業(教學),提高保教質量;(4)以身作則,嚴於律己,做幼兒的表率;(5)努力學習,刻苦鑽研,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及業務水準。
  在〔幼兒園教育綱要(試行草案)〕(1981)及〔幼兒園工作規程(試行)〕(1990)等官方文件中規定,幼兒園教師的主要職責是:(1)制定教育工作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2)觀察、分析、記錄所在班幼兒發展狀況,創設良好的教育環境,合理安排幼兒的每日生活。(3)嚴格執行幼兒園的安全、衛生保健制度,指導並配合保育員管理所在班幼兒生活,做好衛生保健工作。(4)了解所在班幼兒的家庭教育環境,與家長保持聯繫。(5)參加業務學習和幼兒教育研究活動,不斷提高自身素質。(6)定期向園長匯報,接受其檢查與指導。
  一九九○年,大陸幼兒園教師(包括園長)總人數約為八十萬人,其中符合官方規定的幼兒園教師資格者約占百分之九十三。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幼兒園教師(大陸地區)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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