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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喪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陳章錫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期喪」是指服喪期限一年者,係為親近的親人服喪,以週年為段落,是比照自然現象而訂定的。據〔禮記.三年問〕云:「然則何以至期也?曰:至親以期斷。是何也?曰:天地則已易矣,四時則已變矣!其在天地之中者,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是喪服應該以「期」做為基準,恩情更重的就加倍而有二十五月,跨入第三年,號稱三年之喪;恩情稍輕的就應減半而有六月的功服,一年、半年之間加了九個月的一等,而有九個月的大功,和半年的小功之區別;小功再依減半原則,有三月的緦麻這一等級,合起來有喪服五等。此意據〔三年問〕又云:「故三年以為隆,緦、小功以為殺,期、九月以為間,上取象於天,下取法於地,中取則於人,人之所以群居和壹之理盡矣。」
  上文說期喪所依據的是恩情之厚薄與哀痛之深淺,是人心中固有的準則,即專致其隆情厚義於父母,再依次推及於其他親屬,亦正是人類藉以維繫群體生活,促進和睦團結的道理。此外,喪期的長短與喪服的輕重並不完全相應,與期要對應的喪服是齊衰,用粗麻布製成,衣邊縫紉整齊。齊衰的喪期有三年、一年、三月之分。齊衰三年係父卒為子,或母為長子的情況下行之。齊衰一年者又可分兩種,一種用杖,叫做「杖期」,父在為母,夫為妻的情況下行之;二是不用杖,叫做「不杖期」,係男子為伯叔父母、為兄弟,已嫁的女子為父母,媳婦為公婆,孫為祖父母等行之。齊衰三月,係為曾祖父母所服。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期喪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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