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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黃慕潔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中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是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制訂,於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九日開始試行的一項教育規章;目的是充分調動和發揮中學教師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建立一支合格而穩定的中學教師隊伍。該試行條例共五章二十二條,主要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
1.中學教師職務是根據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需要設置的工作崗位,設中學高級教師、中學一級教師、中學二級教師、中學三級教師;各級教師職務應有定額。2.中學教師職務實行聘任或任命制,由學校或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領導進行聘任或任命。3.各任職的中學教師都應「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有良好的師德,遵守法紀,品德言行堪為學生的表率,關心愛護學生,並在做好本職工作前提下,努力進修,提高教育學術水平。各級教師具體的任職條件如下,中學三級教師的任職條件:高等師範學校和其他高等學校專科畢業生,見習一年期滿,經考核能夠完成初級中學一門學科的教學工作,並能履行三級教師職責。中學二級教師的任職條件:擔任中學三級教師二年以上者,並基本掌握教育學、心理學和教學法的基礎理論知識;具有從事中學一門學科教學所必須具備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勝任中學教學工作和班主任工作,教育教學效果較好,並能履行二級教師職責。中學一級教師的任職條件:中學二級教師任教四年以上,或獲得碩士學位者,並對所教學科具有比較紮實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正確傳授知識和技能,發展學生的智力和能力;具有正確教育學生的能力;具有組織和指導教學研究的能力並承擔一定教學研究任務,能履行一級教師職責。高級教師的任職條件:中學一級教師任職五年以上,或獲得博士學位者,並對所教學科具有系統的、堅實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教學效果顯著,或在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的專長和豐富的經驗;從事中學教育、教學某一方面的科學研究,寫出具有一定水準的總結、報告或論著;或者在培養提高教師的文化業務水平和教學能力方面作出顯著的貢獻,並能履行高級教師職責。4.中學教師職務的評審工作,由省、地、縣三級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並分別設立中學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中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大陸地區)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