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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 - 教育百科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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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拼音: | zhèng jù |
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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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_證據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關連字詞
相似詞: | 佐證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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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拼音: | zhèng jù |
解釋:
證明事實的材料。《文明小史》第一四回:「如今看來,就這洋燈而論,晶光爍亮,已是外國人文明的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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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證據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Evidence |
作者: | 李奉儒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證據是知識的證立條件(the justification condition)。如果只有一人相信一個命題為真,尚不能確定他知道(know)該命題為真,還必須能舉出證據來加以檢證。也就是必須舉證他之所以相信該命題為真的理由或依據,且這類相干的證據對於任何有意檢視的人都是公開可得的證據。 知識代表一種正確無誤的判斷,但被稱為真的命題,可能事實上是錯誤的(如「地球是平的」這一命題)。如果後來的證據或更確實的證據推翻先前的認知,就必須承認先前的錯誤,將前說撤回或修正,這就是證據的效力,因此直覺、想像或希望都不能作為證據。 英國教育哲學家赫斯特(P.H. Hirst)就是以「證據」作為一種區別不同知識形式的邏輯要件;他指出各種不同的知識形式都有其獨特的證據檢測,例如自然科學是一種典型的知識形式,因為其檢測的證據是可公開觀察的感覺經驗(sense experience);邏輯(特指演繹論證)則是根據從前提到結論的推論規則,要求前提本身能提供確定性的證據(conclusive evidence)。自然科學和邏輯的證據基本上也是實徵論者(positivist)所極力贊同的知識條件:經驗檢證性(verifiability)和邏輯一致性(consistency)。但是赫斯特所說的其他知識形式,句括人文科學、審美經驗、道德判斷、哲學理解,以及宗教主張(religiousclaims)等,由於其證據條件有爭議性,尚未為教育學者所接受。 從另一方面來說,上述的知識形式除宗教主張外,其檢測的證據雖不是直接來自感官經驗(如觀察)或邏輯推論,但也不是基於權威、私人經驗或大眾意見,而是公開、互為主觀的(intersubjective)證據,可以在各自固有的領域內獲得驗證的相同效果。所以證據的主要價值在於應用主要原則,以便作最高的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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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證據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教育部臺灣台語常用詞辭典
音讀: |
tsìng-kì/tsìng-k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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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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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來源: | 教育部臺灣台語常用詞辭典_證據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