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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主觀主義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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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Moral Subjectivism |
作者: | 林永豐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從事判斷時應有一個衡量的規準;道德判斷的衡量規準為何,歷來學者各有不同的看法。認為此判斷規準是因人而異,由個人來加以決定的,稱為道德的主觀主義;認為規準是普遍一致,不因個人因素而不同的,稱為道德的客觀主義。持主觀論的,如快樂主義的阿銳斯弟帕士(Aristippus, 435~350 B.C.)、伊比鳩魯(Epicurus, 341~270 B.C.)、近代的霍布斯(T. Hobbes),情緒論的司帝文生(C.L. Stevenson)、艾爾(A.J. Ayer)等皆是。 希臘時代的智者普羅泰格拉斯(Protagoras)曾說,人是萬物的尺度;他認為沒有普遍客觀的真理,有的只是相對於人的主觀知識。阿銳斯弟帕士的道德觀點便受這種看法的影響;他主張感受是善惡的標準,而人的感受中,快樂是人所追求的,痛苦是人所避免的,所以,快樂是善,痛苦是惡。但人只能知道自己快不快樂,無法知道別人快不快樂,所以個人主觀感受的快樂與否,自然是道德判斷的準繩。阿銳斯弟帕士的學說,可以說是西方倫理學上第一個主觀論觀點。伊比鳩魯和阿氏一樣,也主張以個人的快樂,作為善惡的標準,他認為人即使有時候要對他人仁慈,使他人快樂,但都只是一種工具或手段,其最後的目的仍在獲得自己的快樂。 霍布斯也持主觀論。他認為人同自然中的其他生物一樣,沒有所謂的自由意志,有的只是愛欲憎恨等自然傾向。人所愛的對象,便是善;人所恨的對象,便是惡;倘若既不為人所受,也不為人所恨,則無價值可言。善惡既然由愛欲、憎恨等自然傾向所決定,而每個人的自然傾向又多少有些不同。如我所愛欲的,可能是別人所憎恨的;或今天我所愛欲的,也許是明天我所憎恨的。於是,沒有絕對普遍或恆常的善惡標準,道德是依個人的特殊情況來判斷的。 後設倫理學中的情緒論也是一種主觀主義;他們主張,道德判斷語句根本沒有認知意義,而只有情緒意義。道德是無法認知的,只不過是個人情緒、態度、傾向的一種表達。司帝文生認為道德語句的目的不在描述某種客觀的事實,而僅是情緒性地表達了個人對某件道德事實的態度。當我說偷竊是惡的,而你說偷竊是善的,則兩人的差異只是態度上的不同而已。善惡既然決定於個人對某事的態度,每個人的態度又不會相同,那麼道德的判斷自然是主觀的。艾爾持類似的看法;他認為道德語句既不是分析語句也不是綜合語句,因此既不符合邏輯,也無從藉經驗加以檢驗,純粹只是表達了個人的情緒。 道德的主觀主義以個人所認定的快樂,或個人的情緒作為道德判斷的規準,因而導致道德相對論的看法。道德既是主觀的,當然就因人而異,很難再有一致的標準。這種觀點雖足以說明許多道德分歧的現象,然而,你有你的道德,我有我的道德,即使大家都認為這是惡的,只要你認為它是善的,那麼它就是善的,如此一來,道德豈不是失去其規範性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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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道德的主觀主義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