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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則 - 教育百科
八 | |
則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邱德修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八則係由大宰制定並掌握,治理京畿之內采邑的通法,典出〔周禮〕〔周禮.天官.大宰〕云:「(大宰)以八則治都鄙:一曰祭祀,以馭其神;二曰法則,以馭其官;三曰廢置,以馭其吏;四曰祿位,以馭其士;五曰賦貢,以馭其用;六曰禮俗,以馭其民;七曰刑賞,以馭其威;八曰田役,以馭其眾。」鄭玄〔注〕云:「都之所居曰鄙。則,亦法也。典、法、則,所用異,異其名也。都鄙,公、卿、大夫之采邑,王子弟所食邑,同、召、毛、聃、畢、原之屬在畿內者。祭祀,其先君、社稷、五祀。法則,其官之制度。廢猶退也,退其不能者,舉賢而置之。祿,若今月奉也。位,爵次也。賦,口率出泉也。貢,功也,九職之功所稅也。禮俗,婚姻、喪紀舊所行也。」 為了讀者方便起見,將〔周禮〕原文語譯作:「大宰用八則來治理采邑都鄙。第一是祭祀,用以供奉神祇;第二是法則,用以統御所屬官員;第三是廢置,用以督促官吏;第四是祿位,用以導引學士;第五是賦貢,用以調節財用;第六是禮俗,用以教化百姓;第七是刑賞,用以樹立威儀;第八是田役,用以適時使用民力。」 「禮俗」分為二事:禮,謂吉凶之禮,即大司徒十二教,陽禮教讓,陰禮教親之等。俗,謂土地所習,與「禮」不同,而不必變革者,即十二教之「以俗教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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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八則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