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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檢證性原則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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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Principle of Verifiability |
作者: | 劉文惠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可檢證性原則是邏輯實徵論最具代表性的概念,其要旨為:一切有意義的命題不是分析的便是綜合的。分析命題因其邏輯形式而為真(恆真句 tautology sentence)或假(矛盾句 contradictory sentence);綜合命題則由經驗事實判斷真假。因此,可檢證性原則成為區分命題是否有意義的標準,也是區分科學與形上學的依據。 檢證原則的概念可溯及休姆(D. Hume)、約翰.彌爾(J.S. Mill)與馬赫(E. Mach)的經驗論。而最早提出此原則者是魏斯曼(Friedrich Waismann),他指出命題的意義即為其檢證方法。艾爾(A.J. Ayer)等邏輯實徵論者也有許多相關的討論。 魏斯曼主張強的可檢證性(Strong verifiability),即一種可以完全為經驗證實的可檢證性。此論點受到極大的批評,因為任何以全稱命題形式出現的科學陳述,均包含無限多的例子,不可能完全證實。後來經艾爾等修正,強的可檢證性改成弱的可檢證性(weak verifiability),主張任何有意義的陳述不會得到完全的證實,只能得到不同程度的證實,也就是只要在經驗上有其或然的可能性,便有意義。 可檢證性原則不但決定了形上學的無意義,且使倫理學和美學的語句也排除在認知意義之外,遑論用情緒的表達來解釋善、惡、美、醜等的意義,因此使事實和價值二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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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可檢證性原則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