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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惡不赦 - 教育百科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 (變) |
漢語拼音: | shí è bù shè (變) shí è bú shè |
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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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_十惡不赦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為歷史語言辭典,主要記錄語言使用歷程,適用對象為語文研究者。若您是為小學、國中、高中(職)的學習或教學,建議您優先使用《國語小字典》或《國語辭典簡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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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 |
漢語拼音: | shí è bù shè |
解釋:
源自於法制史名詞「十惡」的一種生活用語,指唐律中規定凡犯十惡者,不適用八議等減刑規定,而且遇到大赦也不能赦免(常赦所不原),亦即「十惡不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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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十惡不赦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教育部成語典
注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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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 十種不可赦免的重罪。典出《隋書.卷二五.刑法志》。後用「十惡不赦」形容罪大惡極,不可饒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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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故說明:
據《隋書.卷二五.刑法志》載,隋文帝開皇年間,朝臣根據前代舊法制定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等五種刑法,並且採納及增刪北齊十大惡刑的條目,按上「十惡」這個名稱,分別是: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等十大罪刑。規定只要是犯了這十大罪刑其中一種,和因為殺人已經被判刑確定的人,即使遇到皇帝大赦天下,也不在赦免罪刑的範圍之內。後來這個典故被濃縮成「十惡不赦」,用來形容罪大惡極,不可饒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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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說明:
語義說明
形容罪大惡極,不可饒恕。 使用類別 用在「罪惡深重」的表述上。 例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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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識: 近義成語 惡貫滿盈、罪大惡極、罪不容誅、罪在不赦、罪惡滔天、罪該萬死 形音辨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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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源: 《隋書.卷二五.刑法志》高祖既受周禪,開皇元年,乃詔尚書左僕射、勃海公高熲,上柱國、沛公鄭譯,上柱國、清河郡公楊素,大理前少卿、平源縣公常明,刑部侍郎、保城縣公韓濬,比部侍郎李諤,兼考功侍郎柳雄亮等,更定新律,奏上之。其刑名有五:一曰死刑二,有絞,有斬。二曰流刑三,有一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應配者,一千里居作二年,一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三年。應住居作者,三流俱役三年。近流加杖一百,一等加三十。三曰徒刑五,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四曰杖刑五,自五十至于百。五曰笞刑五,自十至于五十。而蠲除前代鞭刑及梟首轘裂之法。其流徒之罪皆減從輕。唯大逆謀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斬,家口沒官。又置十惡之條,多採後齊(1)之制,而頗有損益。一曰謀反,二曰謀大逆,三曰謀叛,四曰惡逆,五曰不道(2),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義,十曰內亂。犯十惡及故殺人獄成者,雖會赦,猶除名。
〔注解〕 (1) 後齊:即北齊(西元550∼557),北朝諸朝之一。北魏分裂為東、西魏後,高歡次子高洋篡東魏自立,國號齊,建都鄴(今河南安陽縣),據有今山東、山西、河南各省及遼寧西部。初期實力在北周之上,其後諸帝驕淫,寵信小人,終為北周所滅,史稱為「北齊」。 (2) 不道:違背正道。指殺死沒有犯死罪的一家三人、支解屍體、製造蠱毒、厭魅的重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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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證:
01.宋.彭百川《太平治迹統類.卷一五.韓絳宣撫陝西》:「應陝西河東路罪人除卻謀改,鬥己殺人至十惡不赦外,餘死罪,下減一等。」
02.元.關漢卿《竇娥冤》第四折:「我纔看頭一宗文卷,就與老夫同姓。這藥死公公的罪名,犯在十惡不赦。俺同姓之人,也有不畏法度的。」
03.《大清會典則例.卷一二五.刑部.秋.欽卹》:「十二月欽奉恩詔,除十惡不赦外,犯法婦人盡行赦免。」
04.《世宗憲皇帝上諭內閣.卷七○.雍正六年六月》:「夫大、小官職皆國家名器所關。假冒之人,欺君罔上,盜竊名器,其罪較十惡不赦者,亦不為輕,理應不准援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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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成語典_十惡不赦 |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