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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民健康保險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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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漢語拼音 quán mín jiàn kāng bǎo xiǎn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漢語拼音: quán mín jiàn kāng bǎo xiǎn
解釋:
  1. 以全體國民為保障對象的健康保險制度。參加的每一個人只要按規定繳納保險費,由承保機構負責彙集運用及管理,民眾一旦遭遇生育、疾病與傷害事故時,就能獲得適當的醫療給付。是自助互助,危險共同分擔的社會保險制度。縮稱為「全民健保」。
資料來源: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_全民健康保險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為歷史語言辭典,主要記錄語言使用歷程,適用對象為語文研究者。若您是為小學、國中、高中(職)的學習或教學,建議您優先使用《國語小字典》或《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漢語拼音: quán mín jiàn kāng bǎo xiǎn
解釋:
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提供醫療服務的強制性社會保險。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一日開始實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為單一保險人辦理保險業務,凡具中華民國國籍或領有居留證明且居留滿六個月或有一定雇主之外國人皆為保險對象。採社會互助方式,由被保險人及雇主共同分擔繳交保費,享有相同的醫療條件。被保險人除重大傷病、分娩、山地離島地區就醫及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成員外,其他保險對象就醫時,都須繳納一定金額或比率之自行負擔費用。簡稱為「全民健保」。
資料來源: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全民健康保險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作者: 吳凱勳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全民健康保險」係目前我國所採的一種健康保險制度。全世界一百四十六個實施社會安全制度的國家中,提供健康照護的共有一百一十個國家;其中採行社會保險方式者最多,有八十八個。依各國健康照護的歷史發展來看,多由醫療救助走向健康保險,再擴大適用對象至全民,少數國家甚至實施國民保健服務或公醫制度。
  我國基於社會政策理念,向以社會保險方式保障國民的健康和福祉。自民國三十九年(1950)開辦勞工保險,繼於四十七年開辦公務人員保險,六十九年開辦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七十四年開辦農民健康保險等,截至八十三年九月底止,共有十種有關健康保險制度,一千二百六十萬人口約占全人口百分之五九.五的國民已經參加保險,獲得醫療保障,但尚有八百六十萬約占百分之四○.五且多屬老弱婦孺等人口,亟待納入保險範圍。
  由於近十年來,臺灣經濟蓬勃發展,社會安定繁榮,國民所得顯著增加,生活水準相對提高,人們物質生活富足之餘,逐漸重視身心健康的維護。於是,國民大會於八十一年(1992)召開臨時修憲會議,特增修〔憲法〕第十八條第三項(八十三年修憲改為第九條第四項)規定:「國家應採行全民健康保險」,因此為增進全體國民的健康,提供國民適當醫療保健服務而實施全民健康保險,即成為政府責無旁貸的既定政策。
  行政院早於七十五年(1986)二月,為了呼應世界衛生組織(WHO)「西元二千年全民健康」(Health for All by the Year 2000)的號召,乃宣示於民國八十九年(2000)(嗣以八十三年為目標年)實施全民健康保險,並於七十六年十一月指示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負責規劃全民健康保險制度,該會於七十七年成立專案小組展開第一期規劃作業。七十九年七月一日衛生署奉行政院指示接辦全民健康保險第二期規劃工作,而於八十一年十二月完成〔全民健康保險法(草案)〕及〔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條例(草案)〕陳報行政院。上述二法案,行政院放八十二年十月送至立法院審議。八十二年十二月,行政院衛生署奉准成立「中央健康保險局籌備處」,負責籌設中央健康保險局。八十三年七月十九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全民健康保險法〕,同年八月九日總統令公布〔全民健康保險法〕,繼於同年十月三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民健康保險法〕,十二月二十三日立法院通過〔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條例〕,同月三十日總統令公布施行,並定於八十四年三月一日實施全民健康保險。
  我國全民健康保險的行政體制,乃統合公、勞、農保的醫療給付,成立全國單一的健康保險制度,而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衛生署)為主管機關,並設中央健康保險局為保險人,專責承辦業務;其保險對象,除軍人、受刑二個月以上,或失蹤滿六個月者外,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在臺閩地區設有戶籍滿四個月者(有一定雇主的受雇者不受設籍期間限制),均應參加保險。在保險財務方面,依法定期精算保險費率,並依精算結果實收保險費,提存保險安全準備,財務收支失去平衡時,以提回安全準備或調整保險費率因應,政府不再負完全虧損責任,期以建立獨立自主的保險財務責任制度。在醫療服務方面,採行單一支付管道,實施總額支付制度(初期暫緩實施)及部分負擔制度,促使醫療供需雙方共同承擔節制醫療費用的責任,以及分級醫療轉診制度的實施,以健全醫療服務體系,合理使用醫療資源,進而提供全體國民有效率、有品質的醫療服務。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全民健康保險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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