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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我訓導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Self-Discipline
作者: 沈六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自我訓導是吉諾特(Haim Ginott, 1922~1973)於一九七一年提出的一種訓導概念;主要指個人對自己的約束與要求,也就是一般人所謂的自律。他認為訓導是一連串的小勝利,當教師使用健全的訊息指引學生離開不適當的行為,而趨向適當且持久的行為,就是訓導的勝利。他認為有效的訓導最重要的因素就是教師本身的自我要求與自律;自律的教師不會發脾氣、不侮辱別人、不呼叫人的姓名。自律的教師不是魯莽的、虐待狂的或不講理的,相反地,他們總是以身作則,努力塑造他們希望他們的學生表現的行為;他們是彬彬有禮的、助人的和自重的;他們鎮靜地與合理地處理衝突,面臨危急時,表現從容不迫,學生們繼續觀看教師處理困難的情境,毫無疑問地將會傾向於模仿教師的行為。吉諾特提出教師使用的適當與不適當的訓導方法:
  1.不適當的訓導方法
  (1)發脾氣:如喊叫、猛力投擲書本、使用語言辱罵。
  (2)大聲呼叫學生的姓名。
  (3)侮辱學生的品格。
  (4)表現無禮的行為:如「坐下,閉嘴!」
  (5)過度反應。
  (6)表現虐待:如「傑克!你有一點智能不足。」
  (7)一人有罪,懲罰全體:如「因為某些人在集會時不聽講,所以所有的人都不能參加下一次的集會。」
  (8)威脅:如「如果我再聽到一句話,所有的人都必須在放學後留下來十分鐘。」
  (9)冗長的訓話。
  (10)迫人太甚:如「你正在做什麼?為什麼要那樣做?」
  (11)訂定專制的規則:訂定規則沒有讓任何學生參與或討論。
  2.適當的訓導方法
  (1)認知學生的情感:如「我明白,因為你必須在放學後留下來,所以你很生氣。」
  (2)描述情境:如「我看到所有的儲藏室外衣,它們需要掛起來。」
  (3)邀請合作:如「讓我們大家幫忙安靜下來,然後我們可以開始表演。」
  (4)簡潔扼要。
  (5)不爭論:他們堅持決定,但是保留足夠的彈性,以便錯誤時可以修改,爭論時常會失去教師的主張。
  (6)示範適當的行為:教師藉提供榜樣,展示他們希望學生應該表現的行為。
  (7)勸阻身體的暴力:如「在教室裡,我們談論我們的問題,我們不打、不踢、不拉頭髮。」
  (8)不吹毛求疵。
  (9)集中焦點解決問題:如「我剛剛在此看到不誠實的行為,我們能幫他做什麼?」
  (10)保全學生的面子:如「你可以停留在你的座位,並且安靜地讀書,或者你也可以自己坐在教室後面的座位。」
  (11)允許學生幫助設定標準:如「當我們使用這張圖時,我們需要記住什麼?」
  (12)幫助學生:如某生喊叫:「他們正在嘲弄我!」教師的反應是:「你似乎很煩惱,我可以幫你做什麼?」
  (13)不要擴大衝突:如某同學正在弄皺他的作業簿,並且說:「我不要再做作業了!太難了。」教師就說:「你覺得這項作業太難嗎?我可以跟你一起察看你的小問題嗎?」
  教導學生自我訓導需要一個積極的與接納的氣氛,學生必須感覺到教師喜歡與尊重他們,學生必須了解教師要求他們最好的是什麼,允許學生參與設定規則和接納結果。學生應該了解訂定規則的理由,因為如此可以使他們忠誠與涵化於規則,它也使學生認知限制的需要。德瑞庫斯(Rudolf Dreikurs, 1897~1972)認為要培養學生自我訓導,必須教導學生下列概念:
  1.為他們自己的行為負責;
  2.必須自尊尊人;
  3.有責任影響他人表現適當的行為;
  4.有責任知道教室的規則與結果。
  德瑞庫斯也認為學生如果沒有發展出自我訓導,則可能限制他們的選擇。學生所以會選擇不適當的行為,那是因為他們不了解不適當的行為將帶來不良的結果。自由出自紀律,如果學生了解結果伴隨行為而來,則他們有更大的自由,選擇他們所要的行為。自我訓導包含教導學生設定內在控制(自制),如果學生有了自制,他們將能夠選擇與他們的最佳利益相一致的行為。教導學生自我訓導,教師就可以免除隨時矯正學生行為的需要。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自我訓導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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