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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教育高等(最高)審議會(法國)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Higher Council of National Education, Conseil Supérieur de L'Education National(France)
作者: 謝文全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法國國家教育高等審議會又譯為法國最高教育審議會,係供國家教育部諮詢的最高機構,其決議原則上只供部長參考。
  法國國家教育高等(最高)審議會係依據一九四六年五月十八日公布之一項法律所設置;其成員選自社會各界代表,俾集思廣益,一般包括有國家教育部重要主管、大學校長暨其他高等教育機構代表、公立各級學校代表、私立學校代表、家長協會代表、教師協會代表及對社經文化有深入認識的其他社會碩彥代表等,全部人數約在八十名左右。開會時由國家教育部長擔任主席,就議案作廣泛而深入的討論;休會期間,則由其常設部門(permanent section)負責處理一切日常事務,並進行各項必要的研究。
  該審議會為諮詢審議機構,其主要職權包括下列四項:
  1.向教育部提供有關教育興革的建議:審議會可就其平時發現的教育問題,做深入的研究與討論,將結論主動提請教育部參採。
  2.提供教育部長諮詢各種教育問題的解決方案:當教育部有重要問題待解決之時,得先諮詢該審議會,再依其所提建議做成決定。
  3.審議教育部所擬定之中、小學課程標準:法國中、小學的課程標準係由教育部內主管單位先擬定草案,再送普通暨技術教育審議會(Council for General and Technical Education)審議,復送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即由教育部以部令公布實施。
  4.審理請願及裁決爭議:有關教育方面的請願及爭議案件,如地方教育行政機關無法解決或無權決定者,得呈請教育部轉交該審議會審理裁決,如覆判大學區審議會(Academic Council)及大學校務會議(University Council)裁決上訴之案件。
  國家教育高等(最高)審議會為法國教育部的最高諮詢機構,具有處理爭訟與紀律事務,審查法規計畫之功能,並具有稽核與判決權。
  國家教育高等(最高)審議會源自於拿破崙創立的帝國大學之大學審議會(Conseil d'université)。大學審議會創立之目的與功能除參與各種教學行政會議之外,審查法規計畫,擁有稽核之決定權,具處理爭訟與紀律事務與判決權。審議會成員由大學教授與高級公務員組成。
  大學審議會歷經整個十九世紀不同的行政制度,以致名稱曾多次改變,其職權亦因大學擁有的獨立程度不同而有所不同。例如在一八五二年稱公眾教育最高審議會,當時權限僅是一個諮詢機構,缺乏司法權,直到「第三共和,開始後才又恢復司法權;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又改名為國家教育高等(最高)審議會。
  國家教育高等(最高)審議會成立的法源,係根據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的〔教育法〕,其主要的改變是引入大學以外的人士共同組成委員會,增加許多與教育問題有關之行政機構代表、學生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勞雇雙方代表,用以顯示教育的開放,同時賦予審議與司法權。
  有關其職權與任務,按前述〔教育法〕之規定如下:就所有與教育或教學有關之問題,特別是影響國家利益之問題皆須提供意見。另外,不論是任何部會對教育有關問題亦皆徵詢該審議會之意見。又按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九日教育部行政命令規定該審議會尚需對所有教育部所提出之問題提供意見。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八五-一四六九號法案賦予該審議會處理爭訟與紀律事件之職權。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國家教育高等(最高)審議會(法國)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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