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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學校函授教育暫行工作條例〕(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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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賴立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普通高等學校函授教育暫行工作條例〕係指一九八七年二月七日由國家教育委員會所頒有關高等函授教育的法規性文件,共九章三十六條。「總則」中明確指出,普通高等學校舉辦的高等函授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舉辦函授教育是高等學校的基本任務之一。舉辦函授教育的高等學校必須把函授教育的發展規劃、專業設置、機構編制、建築設備項目等納入學校的總體規劃。 高等學校舉辦的函授教育包括本科、專科、單科選修以及大學後的繼續教育。舉辦本科、專科函授教育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是:全日制本、專科在校生人數應在二千人以上,擬辦函授教育的專業必須已培養了兩屆以上本、專科畢業生;有健全的管理機構,有專職教學管理和行政管理人員,有完備的管理制度;有與函授招生相適應的合格專、兼職函授教師隊伍;有按國家規定的函授教學計畫和各門課程的教學大綱;符合培養規格要求的函授教材、自學指導書和教學參考資料。 高等學校舉辦本、專科函授教育,要由學校提出申請,按隸屬關係分別經國務院有關部委,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報國家教育委員會批准。舉辦大學後繼續教育,要經學校主管部門批准,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在教學方面,規定函授教育應以自學為主,並組織系統的集中面授。函授教學計畫規定的各門課程,應參照全日制同類課程教學大綱的要求。本專科函授教育實行學年制,也可以實行學分制。在組織管理方面,規定國家教育委員會對高等學校舉辦的函授教育在方針、政策、規劃、計畫方面進行指導和檢查,分別設立函授學院、函授部(處),或在學校教務處設函授科。在經費方面,規定函授教育經費採取由主管學校的各級政府撥款、函授生所在單位繳納和函授生本人適當繳費等三個管道解決。函授站所需經費由設站單位提供或籌集。聯合設站的由有關單位分攤。此外,還對教學、科研、教師、函授生、函授輔導站等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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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普通高等學校函授教育暫行工作條例〕(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