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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體育教師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黃光憲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在學校教育中,擔任體育正課教學的教師稱為體育教師。依民國七十四(1985)年公布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體育教師必須受過體育專業教育,且需依據各級學校法令規定正式任用。審視目前的法令,體育教師必須為師範教育本學系或相關學系的專業訓練,且必須實際擔任教學工作者,始能辦理體育科專任教師之登記。
  體育教師為學校體育推動之尖兵,其師資養成及專業能力之具備,對學校體育推動影響甚大,更因學校體育的實施是以遊戲、運動競爭為方式來達成教育目的的一門學科,所以體育教師應對於教學目標、教學內容、教學方法、教學技巧及學生能力等充分了解。
  民國八十三年〔大學法〕及〔師資培育法〕公布後,大學體育教師增加助理教授一級於副教授與講師間,且明訂為教學及研究工作得置助教協助,助教已非體育教師。而一般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小學幼稚園、特殊教師的師資培育均受〔師資培育法〕規範,依立法精神而言,師資培育管道較以前開放,明定師資之培養,由師範院校、設有教育院、系、所或教育學程之大學校院實施,教師資格之取得,必須修畢師資職前課程必經教師資格初檢合格者,取得實習教師資格,再經教育實習一年,成績及格,並經教師資格複檢合格者,始能取得合格教師資格。
  前項所稱修畢師資職前課程者,應包含下列情形之一:(1)師範校院大學部畢業者;(2)大學校院教育院、系、所畢業且修畢規定教育學分者;(3)大學校院畢業修滿教育學程者;(4)大學校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畢業,修滿教育部規定之教育學分者;(5)大學畢業並在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院、系、所之大學校院修業一年,完成教育部規定之教育學分,成績及格並取得學分證明者。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體育教師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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