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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因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Causation, Causality
作者: 楊龍立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造因的本義是一物或一事引起另一物或一事的出現或發生,或是變化,即通常所謂之「原因」;由於「因」常常是「果」的前一個因素,從有因必有果,或有果必有因的觀念說,此字的英文字又或譯為因果或因果關係。造因原有兩個解釋:一為「生」,一為「變」,哲學中一派主張「無不能生有」,故而生之說已不受重視;而專就「變化」的「因」來探討。
  由因而生果的關係是人類對各現象發生的連續性及齊一性做的解釋,既然結果隨原因之後出現,因此因果之間存在著時間的連續性,即因必然在前。如是由果而推因,承認因的普遍性。此外就因而推果,也先假設因的齊一性,即由一個因後出現的果,若同樣的因再次出現,同樣的果也將再次出現。休姆(D. Hume, 1711~1776)和彌爾(J.S. Mill, 1806~1873)都持因的統一性觀點。但在此前,哲學家皆持因的普遍性觀點,認為因的普遍性是不證自明的。
  亞里斯多德(Aristotle, 384~322 B.C.)曾用「四因說」解釋事物的生成和變化,和基督教教義相同,肯定神為世界的造因。這種觀點視造因為一種力量,猶如陽光為萬物生長的力量一般。從這方面說,因果之間便有必然的聯結關係,如是在因果關係和因果的必然性間又出現了不同的觀點。
  自然科學發達後,因果關係視為建立科學理論的重要支柱,牛頓物理學中的力概念充分反映了亞里斯多德動力因的看法,因果關係也成為經驗歸納的基石,欠缺因果關係將不易歸納,但如此說也將受到懷疑。近年懷疑因果關係說者頗多,關鍵在於對「因」的陳述有「周延」或不周延之別,從而顯示出因是否有普遍性,或陳述達到「充分說明」的程度。以「條件陳述」為因的說明,必然使果有歧異之處,因為有條件的因不能成為普遍的因,而其「特點」的因,必然會造成各有特點的果,所以普遍性的陳述在陳述方面即須慎重。至於因的統一性,也有許多值得爭議之處,印證事實,一因可能造成多果,若干不同的因也可能造成同樣的果,差別還在於實際事例的獨特因素上。故在因果陳述上,必須顧及陳述的客觀性、普遍性和周延的程度。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造因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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