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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 - 教育百科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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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拼音: | jiào shòu |
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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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_教授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關連字詞
相似詞: | 1.傳授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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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 |
漢語拼音: | jiào shòu |
解釋:
1.傳授知識、技藝。《紅樓夢》第一七、一八回:「那寶玉未入學堂之先,三四歲時已得賈妃手引口傳,教授了幾本書,數千字在腹內了。」 2.職官名。宋、元以後府、州、縣學的學官,掌學校課試等職。後亦用為對教書先生的尊稱。《初刻拍案驚奇》卷二七:「五年之後,選了衢州教授。」 3.在大學及專科以上學校任教的教師中職級最高者。如:「他今年升了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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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教授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程祿基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教授之名在我國起源甚早,漢代太學之博士即稱為教授;其後歷代公私學校均有教授之設。至明、清兩代,教授為地方教官之名稱;其制府設教授一人,有訓導以佐之,負責轄區內之學務、甄選、生徒課業之督率等工作。新式大學興辦後,教授成為大學、學院、專科學校中教員之一個等級。 自民國八十三年(1994)一月五日〔大學法〕修正公布之後,其第十八條規定,大學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等四級,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此一修正,最大的變化是在副教授與講師之間,因襲美國的制度增置助理教授一級,並將助教剔除在教職之外。自此助教一職,不再具備大學教師身分,而僅是協助教學與研究工作的行政職務。另大學為提升教學與研究水準,得設置「講座」,由教授主持之。 依據現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應具有學術著作在國內外知名學術刊物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並經教育部審查某著作合格者,始得升等。」不過目前教育部已授權若干大學校院,自行審查校內教師升等工作。至於教授之資格,該法第十八條規定應具下列資格之一:(1)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之著作者;(2)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著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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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教授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教育部臺灣客語辭典
屬性: | 名 |
四縣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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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陸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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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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饒平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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詔安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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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四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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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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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華語: | 教授 |
詞條來源: | 教育部臺灣客語辭典_教授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教育部臺灣台語常用詞辭典
音讀: |
kàu-si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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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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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來源: | 教育部臺灣台語常用詞辭典_教授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