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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童福利法〕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Child Care Law]
作者: 鄧慧慧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兒童福利法〕為福利國家推展社會福利工作,依其國情釐定兒童福利實施方針及計畫,據以推行兒童福利工作之法律依據。近年來我國經濟與社會的快速發展,導致社會與家庭結構變化急速,引發各式各類新的社會問題,社會福利服務之需要日益急切,兒童是國家未來的中堅命脈,而健全的兒童除先天之優良外,尤需後天的照顧養育。而出於後天的保育與教育則包括兒童福利服務、衛生保健、兒童教育及司法保護等。
  〔兒童福利法〕最初依民國六十二年(1973)二月八日制定公布,並於民國八十二年(1993)二月五日完成修正公布,其內容計分為六章共五十四條。首章為「總則」含十二條目,詳細紀錄立法的基本精神、各類名詞定義、中央與省市縣等主管之權責、人員訓練與經費來源之訂定。第二章為「福利措施」,含自第十三條所列縣市政府應辦理之兒童福利措施到第二十一條兒童及孕婦應優先獲得照顧等,主要為保護與服務處於劣勢環境中之兒童的措施。第三章「福利機構」,自第二十二條列舉出各縣市應辦理之福利機構自托兒所到兒童圖書館等,至第二十五條對福利機構的獎勵、監督。第四章為「保護措施」,自第二十六條任何人對於兒童不得有之行為到第四十二條對特殊兒童之照顧服務。第五章為「罰則」,對兒童有任何不當行為之相關人員定有輕則罰緩,重則送法院究辦的規定。第六章為「附則」,講明本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自公布日起施行。
  事實上,我國自古即有兒童福利思想,在〔禮運大同篇〕中所言之「幼有所長」;孟子所提倡之「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周代更有以 「慈幼」為主的「保息六政」,「慈幼局」、「育嬰堂」等都是代表性的兒童福利措施,民國以來受各國福利思潮與國內相關政府、社團的推行創啟、兒童福利漸具規模。民國二十九年(1940)社會部成立於戰亂中,仍努力於建立常設性兒童福利設施及推行五善(善種、善生、善養、善教、善保)政策,民國三十八年(1949)社會部併入內政部社會司;五十四年(1965)行政院頒行〔民生主義現階段社會政策〕,訂定加設托兒所及兒童福利中心。至民國六十二年(1973)頒布〔兒童福利法〕使中華民國兒童福利工作,得有法源之依據而能大力推展,進步神速,嘉惠廣大兒童群眾,其後歷經十八個年頭,臺灣社會經濟文化的快速發展,兒童福利之服務內容也必須應時代變化予以補充加強,於是八十二年二月五日重行修定公布為今日之中華民國〔兒童福利法〕版本。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兒童福利法〕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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