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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職業學校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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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康自立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初級職業學校」為我國早期設立之實施職業教育的機構。我國正規的各類職業教育機構之設立,最早者為同治五年(1866)之福建船政學堂;同治六年(1867)設立上海機械學堂;光緒五年(1879)設立天津電報學堂;光緒八年(1882)設立上海電報學堂;光緒十八年(1892)湖北礦物局附設礦務學堂及工程學堂;光緒二十二年(1896)在高安設立蠶桑學堂;光緒二十三年(1897)在杭州西湖設立蠶學館;光緒二十八年(1902)在山西成立農林學堂。 光緒二十八年,頒布〔欽定學堂章程〕著手建立全國性學制系統;規定實業學堂分為簡易實業學堂、中等實業學堂及高等實業學堂等三個階段,此一個學制未及實施,再次年又頒布奏定學堂章程,仍延續三級制,其學科包括農、工、商及商船,範圍較廣,已不再侷限於國防工業。 民國肇建,政府提倡實利教育,遂將清末之實業學堂更名為實業學校,並分為甲、乙兩種;甲種實業學校相當於舊制中之中等實業學堂,乙種相當於簡易實業學堂,至於舊制之高等實業學堂則改為專門學校,修業三至四年。 民國十一年(1922)十一月,教育部頒布〔新學制〕,更改實業學校為職業學校,與普通教育並存於綜合中學之中。民國十七年(1928),職業學校除高中職業科外,得設高級職業學校及初級職業學校,修業年限皆為三年。至民國二十一年(1932),學制乃改為中學由省或直隸於行政院之市設立之,而職業學校改與中學並立,且分為初級職業學校與高級職業學校,其教育目標為:(1)鍛鍊強健體格;(2)陶冶公民道德;(3)養成勞動習慣;(4)充實職業知能;(5)增進職業道德;(6)啟發創業精神。 初級職業學校旨在授與青年較簡易之生產知識與技能,以養成其從事職業之能力。其入學資格,須曾在小學畢業或具有相當程度,年在十二足歲至十八歲者,修業一至三年,遇必要時得酌量縮短之。在設置管理方面,以縣市立為原則,其設立變更及停辦,應先由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根據學校所在地及附近之經濟、教育、實業、原料等實際狀況,將計畫或理由,呈請省教育廳核准後辦理,並轉呈教育部備案。民國五十七年(1968),政府為推行九年國民教育,將國民教育延長至九年,於是原有初職及五年制職校一律停止招生;至五十九學年(1970/1)終了時,所有公私立職業學校初級部均告全部結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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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初級職業學校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