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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書館營運基準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library standards
作者: 宋建成
日期: 2012年10月
出處: 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圖書館營運基準,即圖書館標準。一般多由各國政府主管教育機關或圖書館專業組織負責研訂。究其內容,多根據圖書館設立的宗旨及其服務理想,陳述其所肩負的任務,然後參酌國家的社會情況,經濟水平,技術發展與文化背景,確定為達到此理想目的,使圖書館服務達到一定的水準,則在圖書館經營上所應予以具備的條件,如組織人員、館藏、經費及建築設備等項所應達到的最低數量要求,作一明確說明與規定。這些量化的標準大多建立在服務人口數多寡的基礎之上。也有的圖書館標準採用等級標準,建立不同層次上的分級標準,一般包括一個最基本級的標準和一個或多個高於基本級別的標準,如將等級定為「基本級」(basic)、「適度級」(moderate)、「增強級」(enhanced)、「卓越級」(excellent)。「基本級」的服務是圖書館最基本的服務,也是每個圖書館都要提供的服務;其他等級是達到「基本級」服務之後,逐級提供次高、更高或最高級(最好)的服務,用以鼓勵所有的圖書館都應向提供最高水平的服務方向而努力。圖書館標準的作用在提供各館參照實施,作為圖書館經營的規範及圖書館評估工作成效的尺度,並藉以達成全國圖書館事業合作發展的目的,因此至為重要。標準的制定,均係集合圖書館界與教育界的精英,集思廣益共同研訂,務求科學合理。由於既定的標準在時空上有其適用的限度,要有不斷的修訂機制,始能使標準的功能持續有效發揮功用。我國「圖書館法」於2001年1月經 總統明令公布施行,依該法第五條教育部應制定圖書館的設立及營運基準。教育部爰委託國家圖書館先行研擬,再由教育部核定後發布。教育部分別公布公共圖書館、大學圖書館、專科學校圖書館、高級中學圖書館、職業學校圖書館、國民中學圖書館、國民小學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7種。各類基準內容要項,大抵包括總則、設立、組織人員、館藏發展、館舍(建築)設備、營運管理(包括:服務與管理)、附則等部分,立下最低限度標準。基準規範了圖書館設立及營運的基本要求,可作為圖書館業務發展及評鑑的具體指標,以提升圖書館的服務品質,及圖書館經營績效。本基準的制頒,也期用以達成「圖書館法」首條揭示「促進圖書館健全發展,提供完善的圖書資訊服務,以推廣教育、提升文化、支援教學研究、倡導終身學習」的立法要旨。
參考資料: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圖書館營運基準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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