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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專業學校章程](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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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楊漢麟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中等專業學校章程]為大陸地區官方制定用以實施中等專業教育的行政法規。由政務院於一九五四年七月九日批准,高等教育部於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頒發施行。 該章程分七章,包括:任務、學生、教學工作的組織、教師、組織與領導、經費、章程頒發的程序,共五十七條。其中規定:「中等專業學校的任務在於培養具有馬克思列寧主義基礎知識、普通教育的文化水平和基礎技術的知識,並能掌握一定專業的、身體健康、全心全意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的中等專業幹部。」凡在初級中學畢業或其有同等學歷,年齡自十五至二十五周歲之大陸公民,均可報考中等專業學校。工農幹部、產業工人和少數民族考生之入學年齡可放寬至三十周歲。對上述考生並可在同等投考成績考生中優先錄取。中等專業學校之入學考試科目為:(1)中國革命常識;(2)中國語文;(3)數學。凡投考體育、藝術等學校者,應按其專業性質增加考試項目。學生入學後,必須遵守校紀校規,對學業和操行均優之學生可分別給予表揚、發給獎品、發給獎狀等獎勵。對操行不端之學生則可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勸告、當眾警告、最後警告、開除學籍等處分。學生畢業後,由主管業務部門統一分配工作。服務滿三年後,經服務機關批准,得投考高等學校。 章程還規定,中等專業學校的教學工作方式包括:(1)上課;(2)教學實習;(3)課外作業;(4)生產實習;(5)課程設計和畢業設計。專業課的教學計畫、大綱由主管業務部門制定;普通課及基礎技術課的教學大綱則由高教部制定。中等專業學校的教師一般須具有高等教育文化水準,實行校長聘任制。中等專業學校的領導人為校長,由主管業務部門任免,報中央高教部備案。校長應對主管業務部門與高教部負責,領導學校完成培養專業幹部的任務。中等專業學校須有以下組成部分:(1)科與專業;(2)學科委員會;(3)教學輔助機構(圖書館、實驗室、研究室、實習工廠、實習農場等)。學校還須設校務會議,成員為:校長、副校長、各科主任、全體教師、教學輔助機構的領導人及中共黨支部、青年團、工會代表。校務會議須定期召開,主要討論校內的各項重大問題,其決議經校長批准後始可生效。中等專業學校為有法定地位的獨立機構,可有自己的財務計畫。所需辦學經費由學校編制預算後,報請主管業務部門批准後,由主管業務部門撥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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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中等專業學校章程](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