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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七六三年普通學校法〕(德國)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General School Regulations 1763] (Germany)
作者: 周玉秀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一七六三年普通學校法〕是普魯士時代最重要的教育法令。普魯士國王菲特烈大帝(Friedrich der GroBe, 1712~1786)主政以後(1740起),致力於改善教育與學校課程;一七六三年頒布〔普通學校法〕(General-Landschul-Reglement),昭告普魯士境內各省分。此法典定為普魯士境內第一部、最周延的國民學校法典,涵蓋強迫入學年限、教會監督學校權、課程及師資培育等細目。
  根據〔普通學校法〕,日耳曼境內的家長、監護人及雇主有義務送五歲兒童入學,直至其十三或十四歲,習得讀、寫及基督教義內重要的真理,且成績結果經由牧師、學校老師認可,始得離開學校。
  就當時之宗教精神而論,〔普通學校法〕及其後(1765)為史列西安(Schlesien)天主教學校制定之〔學校法典〕,都強烈透露敬虔主義的主張。菲特烈大帝本人雖躋身故蒙主義者之林,卻不倡議每一平凡人皆須思想自由(見其一七八二年致d'Alembert的信札)。菲特烈大帝延續父志(其父為菲特烈威廉一世,Friedrich Wilhelm I, 1713~1740在位,乃普魯士國民學校之催生者),推動教育國家化政策,延請赫克爾(Johann Julius Hecker, 1707~1768)等人就境內教育、師資、教師權限、學生受教權等規劃,頒定一七六三年〔普通學校法〕,為普魯士邦規劃了公共教育制度的藍圖。
  菲特烈大帝對教育的主張,大抵反映在其所頒〔普通學校法〕,而〔普通學校法〕之規定也恰當呈現其時社會之沈疴。該法典規定五至十三(十四)歲兒童須接受讀寫之強迫教育,教材內容以〔新約〕、〔舊約〕為主,和使徒信件為依歸。他以為人性本惡(見其一七六○年致伏爾泰Voltaire信札),是以要求境內學童熟悉基督教義問答,若有家長、雇主違抗,即課以罰款。法典中指出若有家長以農忙或養畜為由,不讓子女入學,鄉鎮法院或行政當局考查屬實後,得撥牧羊者或農民協助之,俾確保境內兒童受教權。
  學童每日上課時間,週一至週六從上午八到十一點,下午則由一至五點,週三、六下午不上課。此外,暑、寒假及復活節等假期亦有詳細規定。
  至於師資素質及教師權則,有多條分別詳實規範:教師須經由考試鑑核其教學能力與知識;即便是富足家庭禮聘的私人教習或偏僻小鎮之教師,都亦須受過師資課程,且通過檢覈;教師們不得於教習時間內,要求學童分擔其家務或照顧其幼童。
  學校事務國家化,不僅在普魯士經由〔普通學校法〕得以實行,且為整個歐洲提供一個範例,以為發展公共教育事務之指標。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一七六三年普通學校法〕(德國)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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