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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英國)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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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Department for Education, DFE (U.K.) |
作者: | 謝文全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英國教育部為一九九二年以後中央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係由教育科學部(Department of Education and Science)改組而成。 英國中央教育行政機關的名稱屢經改變,由樞密院教育委員會(Committee of the Privy Council for Education)起、而教育署(Education Department)、教育委員會(Board of Education)、教育部(Ministry of Education),至一九六四年改為教育科學部為止,其組織始臻完備。教育科學部除主管教育外,又主管民用科學(civil science)。隨著社會的進步、教育及科學的發展,教育科學部的業務劇增;尤其〔一九八八年教育改革法案〕(Education Reform Act, 1988)賦予許多前所未有的職權,如有權規劃國家審定課程、主管原由地方管理的多元技術學院及增加對中小學的直接補助等。影響所及,教育科學部的負荷過重,有礙教育與科學的推展,英國乃於一九九二年將教育科學部改組為教育部(Department for Education),只負責教育行政,而另行創立一個科學技術署(Offic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負責科學與技術行政事務。 教育部的職權在監督指揮(control and direct)地方教育當局有效執行國家教育政策,為各地提供多樣而完善的教育服務,其具體的職權主要如下: 1.制定國家教育政策,並監督指揮地方教育當局切實執行,並得派遣皇家督學前往視導。 2.核准地方教育當局的重要教育計畫,並據以發布地方教育令(local education order),要求地方教育當局加以執行。 3.核准地方教育當局新設、變更或廢除中小學校的計畫。 4.規劃及監督國家審定課程的執行,以增進學生在精神、道德、文化、心理及生理方面的均衡發展。 5.制定學校建築標準,供地方教育當局及學校遵行,並進行校舍建築設備之研究與規劃。 6.訂定國家師資培育政策,並核授合格教師資格。 7.核准私立學校(independent school)的立案,並定期派員視導,如發現其違法時,得予糾正,甚至可以撤銷其立案。 8.裁決教育上的糾紛並解釋教育上的疑義,如裁決地方教育當局與學校董事會間的權責糾紛。 9.透過高等教育經費補助委員會,補助大學及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經費;透過擴充教育經費補助委員會補助地方擴充教育經費。 10.核定教師薪給表,並訂定教師退休撫卹辦法,據以核定教師的退休撫卹申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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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教育部(英國)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