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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小學(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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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楊漢麟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全日制小學是大陸地區小學的主要類型之一,小學教育的主體。其主要特點是:(1)按照政府統一審定的教學計畫、教學大綱和教科書進行課堂教學。(2)除週末、寒暑假及法定節假日外,學生全天在校學習,或參加學校組織安排的各種活動。一九九三年前,學生每週在校時間一般為六天。一九九四年起改為五天及六天輪換(這是由於與大陸地區實行的新工時制同步之故)。 一九五二年三月,教育部頒布〔小學暫行規程(草案)〕,提出全日制小學為小學主要類型之一,並對小學教育的宗旨、培養目標等作了明確規定。一九六一年,根據中共中央指示,教育部組織人員對以往的小學規程進行修改,並開始草擬全日制小學工作條例。同年九月,擬定條例初稿。一九六二年五月,對全日制小學教職工的設置標準規定為:「小學每班一點三二人,其中教師每班一點二二人。」一九六三年三月頒發了〔全日制小學暫行工作條例(草案)〕為此後全日制小學的基本方針。其主要內容有:(1)規定小學教育的任務「是為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培養勞動後備力量,和為高一級學校培養合格的新生。」培養目標是:「使學生具有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護公共財物等品德,擁護社會主義,擁護共產黨。使學生具有初步的自然常識和社會常識,培養良好的學習習慣。使學生的身心得到正常的發展,具有健康的體質,培養良好的生活習慣和勞動習慣。」(2)貫徹以教學為主的原則,教學的基本形式是課堂教學,嚴格按教學計畫、教學大綱和教科書進行教學。教學中注重對學生進行思想品德教育。(3)貫徹執行教育與生產勞動相結合的方針,小學生亦須參加適當的生產勞動。其中四年級以上學生全年勞動時間為半個月。(4)校長為學校行政負責人,在當地黨委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下,管理學校。教導主任及總務主任分別協助校長管理教學及行政事務工作。此外,對教師的職責也作了規定。 一九七八年四月舉行的全國教育工作會議對上述條例又作了若干修改,並於同年九月以「試行草案」名義下達各地執行。 一九五○年代以來,大陸地區城市中絕大多數的小學及農村中的中心小學(包括原公社中心小學及現鄉中心小學)均為全日制小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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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全日制小學(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