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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研究生畢業分配制度(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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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袁祖望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高等學校研究生畢業分配制度係指由國家對畢業研究生的就業制度,亦即分配工作的制度。一九五○年代,大陸地區高等學校的畢業研究生主要用於補充師資,科研機構的畢業研究生主要從事科研工作。一九五三年至一九六三年,研究生的畢業分配由高等教育部統一管理,分配原則為:原為在職幹部者,一般回原單位工作;由本科畢業生考試入學者,由國家統一分配工作,並適當照顧培養地區和學校的需要。一九六四年,國家開始單獨制定研究生統一分配計畫,具體實施是由教育部會同國務院科技幹部局逐個擬定每位研究生的分配方案。 一九八一年,畢業研究生達一萬多人。分配計畫編制的原則為,根據國家需要和貫徹學用一致,加強高校師資和科研、生產、設計單位及其他方面的特殊需要,適當照顧畢業研究生的來源地區、學校所在地區和培養部門的需要,實行按類分配,即教育部直屬院校培養的研究生,面向全國分配;中央各部、委所屬院校培養的研究生,主要考慮本系統的需要;省一級院校培養的研究生,一般由各地自行分配。分配程序為由各培養單位逐個提出畢業研究生的分配意見,經主管部門彙總,報國家計畫委員會統籌,擬定全國統一分配計畫草案,報請國務院批准。 一九八○年代中期,高等學校的分配權限有所擴大,可建議畢業生分配計畫,可決定分配名單,可調整分配不當者,另有二○九左右的直接分配權。國家教育委員會在一九八六年至一九八八年間,每年兩次召開有高校和用人單位參加的「供需見面」協調會,讓學校與用人單位直接交換意見。中央其他部委和省級政府亦召開各種「供需見面會」,某些中心城市還舉辦畢業生供需交流會,學生與用人單位直接洽談。除堅持上述原則外,一些有特殊要求的單位則特殊安排。為鼓勵畢業研究生服務邊遠地區,則實行考核聘用,服務有期,待遇從優之政策。一九八八年,國家教育委員會提出普遍試行學校推薦、學生選擇、用人單位擇錄的「雙向選擇」辦法,既不參加「雙向選擇」,也不接受學校分配而自謀職業或個體開出者,應向學校賠償培養費。帶薪求學者、定向生、委託培養生則回原工作單位;邊遠省區的畢業生回原地區工作;師範院校的畢業生則在教育系統內選擇工作。近年來,由於研究生教育發展迅速,供求關係發生變化,因而上述政策性限制實際上已大為放寬,畢業研究生一般可以自行聯繫工作單位,然後報經學校認可即行。但國家重點計畫內規定的研究生分配任務仍必須保證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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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高等學校研究生畢業分配制度(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