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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註冊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Copyright Registration
作者: 彭慰
日期: 1995年12月
出處: 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我國之著作權法原規定要享有著作權保護,必須向內政部著作權審定委員會註冊。在民國74年(1985)修正公布之新著作權法則採創作保護主義,凡為本國人之著作,只要一完成即享有完整的著作權而不須註冊;但對外國人來說,著作權的取得不但須該所屬國對我國人採取互惠措施,更需要由該著作權人向我國內政部著作權審定委員會申請註冊,而且外國人即使取得著作權後,在我國原則上並未受到翻譯權之保護;亦即本國人目前原則上可以自由翻譯外國著作,而不須徵求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但專門性原創性的音樂、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形或美術著作專集,如樂譜、畫集和工程圖集之類,由於文字數量不多,加以翻譯不啻是原作的複製,所以新著作權法例外地對此類著作加以限制,不可任意翻譯。
  我國著作權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依新著作權法規定,所有著作得申請著作權註冊,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之:(1)不合該法規定者;(2)依法應受審查而未經該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3)經依法禁止出售或散布者。著作權經註冊者,應發給執照,並將註冊事項登載於註冊簿及刊登政府公報。著作權雖不須經註冊即可自然享有,但著作權之轉讓、繼承或設定質權,非經註冊,不得對抗第三人。省(市)、縣(市)政府或司法警察對侵害他人業經著作權註冊之著作,經告訴、告發者,得扣押其侵害物,依法移送偵辦。以發售為目的輸入或輸出侵害他人業經著作權註冊之著作,應予禁止;必要時得沒入其侵害物。著作權或製版權註冊之申請有虛偽情事者,應不予註冊;於註冊後始發現者,應撤銷其註冊。
  依著作權法施行細則之規定,依法申請著作權註冊者,應檢具申請書一分、著作樣本二分及有關證明文件,並依規定辦理。
  美國之著作權註冊(或稱版權登記)由國會圖書館(Library of Congress)之著作權註冊局(Copyright Office)負責主管,凡經申請註冊即享有出版權利,並包括禁止他人翻印、出售或發行之權。國會圖書館從事著作權註冊已有百餘年歷史,其最初的用意主要在於獲得免費館藏,但時至今日,該館卻因其給予全世界創作者最好的權益保障而引以為傲。該局除司理著作權註冊、維護外,同時有徵集圖書資料的任務。但並非所有經過註冊的圖書資料都納入館藏,只有經過挑選、符合採訪標準的才保留。其保護的範圍包括圖書、音樂、戲劇、舞蹈、繪畫、雕刻、電影及錄音資料等;同時還可以保護電腦程式、建築藍圖以及地圖等。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著作權註冊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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