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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成績評量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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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黃光憲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為了檢定教學目標是否達成,教材是否妥當,學生學習過程的反應、困難及其診斷以及使學習活動一貫,體育教學均辦理成績評量。有關評量範圍、內容、方法及注意事項分別如下: 1.範圍:各級學校學生體育正課所得之成績,每學期均按照學校體育成績考核項目予以評量。 2.評量內容:包括運動技能、運動精神與態度,以及運動常識三部分,每學期至少以三項為原則,兼顧主客觀評量:(1)運動技能:參照部頒〔運動技能測驗手冊〕編訂之測驗方法及給分標準實施;(2)運動精神與態度:以平時體育課及體育活動中所表現之精神、態度及曠缺紀錄評之;(3)運動常識:就平時所授之體育及保健知識測驗之。 3.方法:(1)根據年齡、身高、體重三項指數(可參照部頒體位標準)測驗紀錄與實技表演;(2)運動精神及態度則賴體育教師於體育活動之觀察與紀錄評量,體育常識則以筆、口試或晤談方式評之;(3)方法應具彈性及多元化,以定期或不定時方式辦理,亦可由教師或師生共評、學生互評或自評。 4.應注意事項:(1)評量必須根據一項標準將所測量的數量做價值的判斷,並將標準化或常模一起運用;(2)評量方式要視體育教師使用的目的來判斷,並應依據教學目標;(3)絕對主觀評量、相對主觀評量及絕對客觀評量應用時,應儘量朝客觀方向努力,並顧及學生全面發展;(4)應了解學生起點行為、身心成熟度及個別差異;(5)應考量到合理化、公平化及意義化;(6)教學評量成果要妥為應用,應視之為教學的歷程而非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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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體育成績評量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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