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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訓練方案〕(英國)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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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Training for Work](U.K.) |
作者: | 楊瑩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在一九九三年四月以前,英國的〔工作訓練方案〕原名〔就業訓練方案〕(employment training)。適用之對象以年在十八歲至六十歲之間的成年人為主,而且此項新方案係配合英國就業輔導「再開始」訪談(restart interview)方案之引進而實施的職訓計畫。目前英國政府辦理了三類就業輔導的方案。其一稱為〔工作訪談交通補助方案〕(travel to interview scheme)。依此方案,就業服務部門為某些必須至所謂「每日正常通勤距離」(normal daily travelling distance)以外地區面談工作機會的失業者提供交通津貼或補助。不過申請此項交通補助者,必須先至當地就業中心(job centres)填寫申請表,經就業中心審核後,確定該申請者確實必須至該工作地點(以英國境內之工作為限)面談,而且此項工作機會屬於全時工作(每週至少工作二十一小時),並至少能工作一年者,才予以補助。同時若因路途遙遠必須外宿時,除交通費用補助外,有時亦補助一或二夜的膳宿開支。 英國就業服務部門提供的第二類就業輔導方案稱為〔工作訪談保證方案〕(job interview guarantee scheme)。此項方案主要是以失業期間超過六個月,且目前仍然處於覓職中而苦無面談機會者為對象。這項方案必須由合於資格者至其居處附近的就業中心或就業俱樂部提出申請。其協助方式包括開設一些工作預備課程(job preparation course),或設立一套就業輔導計畫(JIG package)。其主要目的在於建立申請者的自信,教導其撰寫個人履歷的技巧,並協助安排工作面談。這些課程通常為期一週,課程結束後,就業服務部門保證其可獲得工作面談的機會。 英國的第三類就業輔導方案就是前已述及的〔再出發方案〕(restart programme),此項方案主要也是以失業期間超過六個月者為對象。一般而言,對失業期間超過六個月者,各地的就業中心均會邀其至中心晤談,一方面了解其為何無法覓得工作,另一方面則為其提供合適的建議或協助。其協助的方式極為多元,包括建議其參加適合的職業訓練、提供各種(全時的或部分時間的工作;永久的或暫時的工作;甚至自雇機會的創業可能)就業機會的資訊,或建議其加入就業俱樂部,以獲得更多資源,或參加特別舉辦的「再出發課程」。後者課程的設計通常亦以一週為期,旨在促成其更積極的覓職,或了解本身的性向、才能等,以便發揮所長,獲得就業機會。 英國〔工作訓練方案〕並非是以剛步出校門、毫無工作經驗的年輕人為對象,而是以協助成人(尤其是婦女)再就業為主。申領此項就業訓練津貼者,原則上必須合於下述三項資格條件: 1.申請者必須已經連續失業達二十六週以上。不過在某些城市地區,地方政府有時將此二十六週失業期間之規定縮減為三個月。而所謂「失業」之界定,與領取失業給付之條件相同,即必須證明「有工作意願」、「有工作能力」、且「能定期報到」。2.若申請此項津貼者本身已連續失業達二十六週 ,且其合夥人或同伴(partner)也合於接受此項訓練之資格時,則前述申請者即毋需定期簽到。3.合於下述資格者,亦毋需定期報到(不過,各地區此類名額有限),這些包括:殘障者、重回勞動力市場的已婚婦女、接受企業訓練(enterprise training)課程短期進修者、接受人力短缺行業之技術訓練者、就讀以英語為第二外國語訓練課程者、昔為軍人者等。至於接受「工作訓練」者可領之訓練津貼,原則上是與接受訓練前之所得金額相同。個人除獲得與接受訓練前之所得同額之訓練津貼(training allowance)給付外,參加訓練者,尚可享領為數十英鎊之定額「訓練額外津貼」(training premium)。若係單親者接受工作訓練,亦可在前述訓練津貼外,再申領子女照顧津貼,此津貼每週最高可達五十英鎊。另外,受訓地點若離家距離遙遠,尚可申領旅費補貼,或在外生活津貼等。對受滿至少為期三個月訓練者,訓練單位亦可支給所謂的「訓練特別獎金」(training bonuses)。此特別獎金金額,由各單位視需要自行決定,目前介於二十至二百英鎊間不等。 〔工作訓練方案〕與〔青年訓練方案〕有一項不同之處,即〔工作訓練方案〕並不像〔青年訓練方案〕般具有強制性質,即使就業輔導單位推薦申請者去接受職業訓練,但申請者並不一定均須依其建議而行。此方案優先考慮的對象有二:(1)年在十八至二十四歲間,且失業期間在六個月以上,但在十二個月以下者;(2)長期(如達二年以上)的失業者。另外,對下列對象,此方案也會給與下述特別的考慮:(1)已婚婦女有意重返就業市場工作者;(2)失業者,但有意在技術人力欠缺的部門或領域,接受職業或企業訓練者;(3)需受訓之時間達十二個月以上者;(4)在大規模的資遣方案下遭雇主資遣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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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工作訓練方案〕(英國)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