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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館際借閱證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Interlibrary Card
作者: 陳敏珍
日期: 1995年12月
出處: 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館際借閱證是通用於圖書資料單位間的借閱證件,它係各合作單位經由共同的安排或協定所採行的相互認可之使用證,供合作館的讀者或服務人員憑證進入他館,並遵循該館訂定之閱覽規章,利用其館藏資料及相關服務。
  館際借閱證之使用主要目的是滿足讀者的閱覽需求,擴大其資料利用範圍,達成互惠閱覽(Reciprocal Reading)、互惠借閱(Reciprocal Borrowing)之資源共享理念。它與透過館際互借(Interlibrary Loan)服務而使用他館資源的方式有所不同。前者係由讀者自行憑證入館利用,先前不需經由館員電話協調或以書面及其他方式申請,凡持有館際借閱證者即被視為合法讀者,各類資源的利用均由讀者向對方圖書館負責;後者則是機構對機構的一種服務方式,資料的取得必須透過館員協助申請,並做追蹤管理,而館員須代表讀者向對方圖書館負責。故館際借閱證提供讀者直接取得(Direct Access)其他單位資源之途徑,不但可免除繁複的處理程序,而且能讓讀者更充分地運用相關資源。尤其鄰近地區的圖書館採用此種證件,將給予讀者更大的便利性。
  根據現有文獻記載,館際借閱證最早使用於英國圖書館。1927年〔肯揚報告〕(Kenyon Report)即建議採行「圖書館證交互有效」(Interavailability of Library Tickets)措施。1930年代初期英國許多城市之圖書館已普遍接受其他城市核發的借閱證。在此時期美國圖書館亦開始規畫類似措施,至1960年代起逐漸被廣泛地採行。在美國公共圖書館系統中,許多州均發放全州借閱證(Statewide Borrowe's Card),允許其人民至該州各公共圖書館閱覽或借閱資料。研究圖書館組織(Research Library Group)自1979年成立以來,各會員圖書館的教員只要出示有效證件,即可至其他圖書館閱覽。1985年芝加哥大都會地區6個大學法學院圖書館組成的合作組織,其合作辦法亦包括互惠閱覽。
  在我國於民國63年(1974),行政院所屬的財政部稅制會、經濟部物價會報、交通部運輸委員會、中央銀行經濟研究處、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農復會、研考會及經設會等訂立合作辦法,允許每單位分配5張通用借書證供其讀者使用。中華民國科技館際合作協會與中華民國人文社會科學圖書館合作組織,亦核發有合作閱覽證,便於會員圖書館的讀者利用其他單位的資源。
  綜合而言,館際借閱證主要有3種形式,一種為合作系統專用證,一種係沿用各單位原有借閱證,另一種則直接使用身分證、學生證等識別證。讀者持用此類證件,基本上可入館閱覽或外借資料,有些圖書館尚提供利用指導、資訊檢索、館際互借等服務。由於各圖書館之政策有所不同,易造成讀者使用上之困擾,因此部分合作系統訂定有共同閱覽規章,便於各單位遵行。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館際借閱證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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