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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位授予單位(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韓驊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學位授予單位是指大陸地區有權授予學位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1980年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1981年5月)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審定學位授予單位的原則和辦法〕(1981年2月)三項文件規定,審定學位授予單位時,要按學科、專業,從學術力量、教學工作品質、科學研究基礎方面加以綜合考察,嚴格審核。學士學位授予單位為經國務院授權有本科專業教育的高等學校,其具體條件是:(1)能開出全部課程,其中多數課程由有講師以上職稱的教師講授,(2)能基本開齊實驗課,並具有一定水準,(3)有一定數量講師以上職稱的教師指導學生畢業論文(畢業設計)和其他實踐環節,(4)各項考核制度健全。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授予單位為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招收研究生的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
  碩士學位授予單位應能持續地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並具備以下條件:(1)有學術水準較高、在教學和科研中著有成績,目前正在從事科研的教授(研究員)、副教授(副研究員)擔任指導教師;(2)高等學校能開出各類有關必修和選修課程,科研機構應有研究生院,或與高等學校合作開出上述課程;(3)有確定的科研方向和項目,並解決必要的科學實驗設備和有關圖書資料;(4)考核、管理制度健全。
  博士學位授予單位為全國重點高等學校和國務院部管科研機構,通常只有其中重點學科才能有授予權。少數其他高校和科研機構的個別重點學科,具備以下條件者亦可列入:(1)有學術造詣較高、教學科研成績顯著、正從事較高水準研究的教授(研究員或相當職稱人員)擔任指導教師,少數特殊專業也可由副教授擔任指導教師;(2)能提供充分學習條件,保證博士生的課題學習;(3)有關學科屬全國同類學科中學術水準較高的,並承擔國家重點科研項目或省、部級有重要價值的科研項目,滿足實驗設備和圖書、資料要求;(4)有健全的考核、管理制度。
  學位授予單位審定、報批程序是: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及其專業以學校的主管部門為主進行審核,經國家教育委員會複核,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碩士學位授予單位按系統為主進行審核。部委屬院校由各部委審核彙總,地方農業、林業、醫學、藝術、體育、民族院校由地方教育委員會初審,分別報農業部、林業部、衛生部、文化部、國家體育委員會,國家民族委員會審核彙總,其他地方院校初審後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審核彙總,最後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由學科評議組核定。博士學位授予單位由各部委初審,提出初步名單,報送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經學位評議組審核決定。
  各學位授予單位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並組織有關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其職責是:在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授予學位的決議後,頒發學位證書;根據有關規定,接受非學位授予單位有關人員的碩士、博士學位申請;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可授予名譽博士及授予外國留學生和研究者相應學位,處理有關學位授予的異議;按規定撤銷已授予的學位,經國務院的確認,不能保持學術水準的學位授予單位,將被停止和撤銷授予學位的資格。據一九九○年資料,在高等學校中,已有碩士授予單位三百七十五個,博士授予單位二百四十八個。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學位授予單位(大陸地區)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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