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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能電廠劑量限值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dose limit of nuclear power plant
日期: 1984年
出處: 保健物理辭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1.核能電廠廠區外一般人輻射劑量限值
  核能電廠在正常運轉情況下,除廠房附近可能有極少量來自電廠的直接輻射外,並有微量經過處理的氣體及液體自廠房排出,對於居住在廠區以外的一般人(民眾)而言,在理論上是有可能受到這些微量氣體的輻射照射或有極微量的放射性物質經由食物鏈侵入人體。所以在法規上「以假想長期生活在廠區邊界的一般人為對象,設定一項對其個人全年及每季所受輻射劑量的最高限制值,作為核能電廠設計與運轉的依據。各項限值詳列於附表1。
  
  註:10CFR20為美國聯邦法規(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第10標題第20部分。
  2.核能電廠廠內工作人員所受輻射劑量之限值
  在核能電廠工作的人員,因參與系統檢修、事故處理、或執行運轉與系統巡視等,均有受到輻射暴露的可能。為確保人員健康與安全,輻射防護法規對工作人員全身及各個單一器官,均訂有每年、每季、每周最高輻射劑量限值。另外對於偶因工作需要或特殊狀況亦訂有計畫性特別暴露與緊急計畫暴露的最高極限。茲將工作人員與一般人的輻射防護劑量限值,詳於表2。
  附表2 人員輻射劑量限值
  
  3.核能電廠廠址選擇的輻射劑量限制要求
  核能電廠廠址、禁建區、以及低密度人口區的決定,係考慮到最惡劣事故狀況下廠外一般人所受到的劑量而定。即以最嚴重的事故、最大的放射性物質洩漏量、以及在最差的氣象狀況下,放射性雲團對禁建區邊界最初二小時內所造成的最大個人劑量、及整個事故期間在低密度人口區邊界所造成的最大個人劑量而定。我國原子能法規定,對上述的最大個人劑量均不得超過表3限值。
  附表3 禁建區與低密度人口區邊界決定之輻射劑量限值
  
  核能電廠周圍地區管制圖,如下圖所示:
  
  4.名詞註釋
  (1)廠區外一般人之最大個人劑量
  為明確與保守的限制核能電廠對廠區外民眾之輻射影響,假想一般人中的某一個人長期生活於最差氣象狀況的廠區邊界,其每年、每季所受到的劑量,理論上就是廠區外一般人之最大個人劑量。
  (2)一般人劑量
  生活在距離核能電廠某段範圍內的一般人或個人,因核能電廠影響而受到的輻射劑量稱之為一般人劑量。
  通常以該區一般人劑量總和、平均劑量、或最大個人劑量等表示。臺灣電力公司則規定須定期評估距電廠80公里內的一般人劑量。
  (3)一般人輻射劑量限值
  為防護一般人(民眾)免於接受過量的輻射暴露,我國原子能法規定,其所受劑量不得超過從事與輻射相關工作人員劑量限值的十分之一。該規定不包括醫療及天然輻射。
  (4)核能電廠設計基礎劑量限值
  一個國家可能擁有許多核能電廠與核能設施,其對一般民眾的總劑量不得超過「一般人輻射劑量限值。」因此每一核能電廠僅可分配到一小部分,而在設計階段時,必須依此設計屏蔽,選擇廢料處理系統以保證運轉後不致超過該一「設計基礎劑量限值」。
  (5)運轉劑量限值
  核能電廠運轉後,對廠區外一般人的最大個人劑量,理論上不得超過「設計基礎劑量限值」,但為增加運轉彈性,除應遵守設計的平均年劑量限值外,另設每季不可超過設計年劑量限值二分之一的規定。
  (6)計畫性特別暴露
  指確因工作需要,必須執行特殊作業而可能受到年、季劑量限值以上的輻射暴露。
  (7)緊急計畫暴露
  參與核能電廠緊急事故處理作業而須進入強輻射地區工作,其所受的輻射劑量稱之緊急計畫暴露。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核能電廠劑量限值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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