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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終身教職制(美國)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Tenure System (USA)
作者: 白亦方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就高等教育來說,教師的甄選、聘任與其學術生涯、學術自由的保障可以說是相當重要的層面。而終身教職制更是吸引優秀學者投注於學術生命的重要關鍵,也是教育專業的一大指標。以美國為例,這種制度可以追溯到早期的殖民地時代。哈佛大學(Harvard University)於一七二一年時頒授了象徵意味濃厚的終身教授頭銜;十九世紀著重的是一種契約式的聘用任期,到了二十世紀,終身教職制則強調教師與聘用機構間的雇用關係。以其聘期而言,多為三到七年,因校而異。
  就終身教職制的授予來說,大多數的大學院校都以教學、研究、服務作為升等、永遠聘任的依據。以教學而言,雖然它一直是最難有效、充分評估的。參考的資料可以包括學生的教學評鑑、使用教材、教師自我評量、以及系主任或院長的教學訪視。以研究(或學術成就)而言,傳統上是使用三種領域做為審核的指標:研究、出版與專業發表。盡管各個機構對終身教職或有不同的審核程序,但是常見的多是一種以量取勝的趨勢,譬如說,計算研究經費的多寡、出版刊物的數量、以及論文發表的次數等;就論文發表來說,更以學術會議層級(全國、州、區域、地方)及擔任角色(發表者、主持人、討論者、小組討論者)作為優劣的評定標準。以服務層面而言,各大學院校的作法會因其機構任務及文化而有很大差異。通常包括行政職務、專業組織成員、提供個人專業上的服務、委員會工作等。
  就終身教職制的決定來說,影響申請駁回的原因很多,根據美國大學院校人員協會(College and University Personnel Association,簡稱CUPA)在一九八○年所作的研究顯示,其中最主要的因素是財務問題或學程的取消(占43%),其次才是教師能力不足或怠忽職責(占29%)。當然,系院的升等標準或終身教職申請辦法,在教師試用期間的變動,也可能影響到審核委員會的決定。
  終身教職制沿用至今,褒貶意見不一而足。就以美國高等教育學術終身教職制委員會(Commission on Academic Tenure in Higher Education, 簡稱CATHE)的定義來說,這種制度所指的是對於受聘於高等教育機構的教師,除了因年齡、健康因素,或有正當充分理由(例如犯罪、不道德行為)得以解聘外,應予以繼續聘任。這樣的制度不但是對大專院校教師一種經濟安全與工作安全的保障,更是學術自由的最佳防線。由於它的保障,教師可以一本學術的忠誠與良知,對知識與道德作最深入的分析與傳授,不虞教職不保,也可以吸引優秀人才加入行列;這也正是美國大學教授協會其一九四○年宣言中所倡導的學術自由三要件:充分的研究和出版自由、充分在課堂上討論適當題材的自由、一般公民的言論和寫作自由。當然,終身教職制也有它的限制,例如,這樣的制度同時提供了一些敷衍、濫竽充數教師的保護傘,使得學生的權益受損;數量第一的審核考量,使得研究浮濫,不求品質;此外,僅僅單方面考慮教師的權利,但對於高等教育機構的自由性卻無能為力,換言之,校方無法解聘那些具有終身教職的不適任教師,以促進機構本身的長遠發展與人事的新陳代謝。有見於此,有心人士試圖尋求解決之道,例如終身教職配額制、試聘期的延長、鼓勵提前退休、定期考核制等,以便在追求大學院校教師專業成長時,兼顧質與量的平衡。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終身教職制(美國)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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