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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不容宥 - 教育百科

教育部成語典
注音:
漢語拼音: zuì bù róng yòu
釋義:
罪行不容赦免。見「罪不容誅」條。01.《藝文類聚.卷五四.刑法部.刑法》引南朝宋.傅亮〈為劉毅軍敗自解表〉:「稽之典刑,罪不容宥。」 
典源:
此處所列為「罪不容誅」之典源,提供參考。 《孟子.離婁上》孟子曰:「求也為季氏宰,無能改於其德,而賦粟倍他日。孔子曰:『求,非我徒也,小子鳴鼓而攻之可也。』由此觀之,君不行仁政而富之,皆棄於孔子者也,況於為之強戰?爭地以戰,殺人盈野1>;爭城以戰,殺人盈城2>,此所謂率土地而食人肉3>,罪不容於死。故善戰者服上刑,連諸侯者次之,辟草萊、任土地者次之。」 〔注解〕 (1) 殺人盈野:殺人極多,遍地是屍體。盈,滿。野,廣平的地方。見「殺人盈野」。 (2) 殺人盈城:殺人極多,滿城都是屍體。盈,滿。見「殺人盈城」。 (3) 率土地而食人肉:因為大家為搶奪土地而殺人,正如「率土地食人」。
典故說明:
此處所列為「罪不容誅」之典故說明,提供參考。孟子是戰國時代的思想家,他提倡儒家學說,重仁義、輕功利,所以曾說:「孔子的弟子冉求曾為季康的家臣,但他非但沒有使季康的德行更好,反而幫著他加重人民的賦稅,氣得孔子跟其他弟子說:『冉求不是我的學生,你們可以敲鼓宣佈他的罪狀,對他加以指責。』由此看來,在上位者不行仁道,下屬還替他求富,是孔子所不恥的。更何況是替他打仗,為爭奪土地、城池,到處殺人,這樣即使是一死都不能抵免罪過。」後來「罪不容誅」就從這裡演變而出,比喻罪大惡極。
書證:
01.《藝文類聚.卷五四.刑法部.刑法》引南朝宋.傅亮〈為劉毅軍敗自解表〉:「稽之典刑,罪不容宥。」
資料來源: 教育部成語典_罪不容宥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