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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幼兒學校(美國)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Infant School in America(USA)
作者: 王連生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美國幼兒學校源自德國福祿貝爾(Friedrich Wilhelm August Froebel)的幼稚園(Kindergarten)及英國歐文(R. Owen)的嬰兒學校(infant school)。一八五五年由施如茲(C. Schrurz)在水城(Watertown)首創德語教學的幼稚園,一八六○年由皮巴第(E. Peabody)在波士頓城(Boston)創設第一所英語教學的幼稚園,一八六八年由克里茲(M. Krieze)設立第一所幼教師資培育的學校,一八七三年由布羅(S. Blow)在聖路易市(St. Louis)創立第一所美國公立的幼稚園。自此以後,美國幼兒教育備受社會關注及教育行政重視,其推行不但比幼教發源地德國及推廣地英國來得迅速蓬勃,而且其發展的多樣化形式,因得國會教育法案的全力支持,使之成為公立小學教育的一環,並開拓學前教育各種不同性質的育幼設施。
  美國幼兒學校的推展,因有國會立法的支持,不論對幼兒保育工作或教育訓練,都有具體的成效。因此美國幼兒學校發達的主因,可說得力於如下的法案:
  1.一九一八年的〔費舍法案〕(Fisher Act),促成幼稚園為小學公共教育(Public Education for Elementary School)的一環,亦即美國「K-12學制」的由來。
  2.一九三三年的〔社會安全法案〕(Social Security Act),及二次大戰期間通過的〔社區設施法案〕(The Community Facilities Act),促成全美各地區普設托兒所(nursery school)及日間托育中心(day care center)。
  3.一九六四年的〔經濟機會法案〕(The Economic Opportunity Act),及一九六五年的〔初等及中等教育法案〕(The Elementary and Secondary Education Act),促成補救幼兒學前教育(preschool education)的預備設施,此為「起頭方案」(Project Head Start)的幼教改進計畫。
  4.一九六八年的〔聯邦托育中心標準法案〕(FIDCR),促成托育工作依法行事,其人事與設施均須依法辦理。
  5.一九八三年的〔托育中心認可計畫〕及一九八五年的〔兒童中心標準法案〕(The Model Child Care Standard Act),促成托兒所的保育工作,不論人事或設施,都有明文規定。
  美國幼兒學校教育,是指兒童進小學前所受的教育,本質上是兒童早期的教育;其主要的學校類型,一為幼稚園,另一為托兒所或托育中心。通常美國幼稚園附設於小學之內,乃屬公共教育的範圍;而托兒所或托育中心,大都由教會、私人、基金會及公司財團等團體所設立,乃屬私人辦學的範圍。
  美國幼稚園教育的實施,因其課程理論與教學設計,大都以兒童哲學與兒童心理學為基礎,主要採福祿貝爾、蒙特梭利(Maria Montessori, 1870~1952)及皮亞傑(Jean Piaget, 1896~1980)等不同學者的學說,所以其幼稚園教育型態,遂有所謂「蒙特梭利式」、「福祿貝爾式」及「皮亞傑式」等不同類型的出現;其中又以蒙式幼稚園居多,亦較受家長的喜愛。
  美國托兒所的保育,是其幼兒進幼稚園前的預備,著重在照顧又兼教養幼兒的目的。托兒所的型態,以設立主體而言,有公立托兒所和私立托兒所二種,大都為私立性質,也有少數大學附設的實驗托兒所(laboratory nursery school)。
  就幼稚園而言,其設立主體,主要是教育局,有些是社區的公家機構。就托兒所而言,因其立案的團體不同,而有不同性質與目的的托兒所。其主要類型有:(1)教會附設托兒所,利用教堂施以宗教課程內涵的教保活動;(2)社區基金會設立的社區學校式的托兒所,主要招收的對象是社區內的幼兒;(3)家庭式日間托育中心,是由有保姆專業訓練合格而具執照的人,在其住家經營;(4)家長合作式托育中心,是由數位家長出資設立,聘請有執照的專業人員來主持,出資家長擔任助理工作;(5)公司員工福利式托育中心,是由公司財團設立,請領有執照的專業人員,來辦理其員工幼小子女的保育工作。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美國幼兒學校(美國)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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