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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舞蹈特殊才能班;舞蹈班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Dance Classes for Talented Students
作者: 張麗珠
日期: 2004年11月
出處: 舞蹈辭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機構。於1981年在臺灣新成立的一種學校舞蹈教育體制,為國內、外藝術教育制度之創舉。該教育體制規劃理念緣由於第二屆國建會(1979),與會舞蹈學者劉鳳學(參見「新古典舞團」)之建議;她提出應設立「藝術專業教育一貫制體系」建言,以培育國家優秀專業人才,尤其音樂和舞蹈應從小學開始。又1980年教育部故國教司長方炎明(1930-2003)教授,是位積極辦學且富創意之教育家,他依據當時行政院頒布「……應加強文化建設及育樂活動……」條例,即時成立了各項藝術教育班籌備委員會;舞蹈及特教等方面聘請高棪、劉鳳學、張麗珠、廖幼芽、莊美玲、麥秀英、伍曼麗、及林孟真、陳淑美、簡茂發、郭生玉、黃國彥、等學者專家參與籌備、協助訂定與完成辦學相關法規等工作。並於1980年由方司長和舞蹈方面委員共同於北、中、南三區評定九所合乎辦學條件之學校(國中五所、國小四所),於1981年正式實施此創世紀的新藝術教育制度。稱謂「舞蹈實驗班」(美術、音樂實驗班亦同時實施)。1984年我國特殊教育法通過後該類實驗班更名「特殊才能資賦優異班」,後簡稱為「舞蹈班」(美術班、音樂班),並歸屬輔導室體系。教育部在實驗階段已逐步完成了辦學相關法規條例;如學生甄別辦法、師資任用法、訂定課程與教材大綱(1982)、行政與設備條件、教學與進修和研究、輔導與追 、成果評鑑……等。國民中、小學舞蹈班發展至今共有三十三所,舉辦過全國總評鑑三次(1986、1989、1998),由故方炎明司長、特教小組執行秘書韓繼綏分別擔任總召集人,委辦於國立體育學院及市立體育學院,由張麗珠擔任評鑑工作小組規劃和執行,並編輯完成評鑑報告書。2000年起該評鑑工作,修法改由地方教育單位負責、每兩年進行一次評鑑工作。至於「高中舞蹈班」則於1984年開始成立,第一所創班學校為左營高中, 後1985年起陸續於北、中、南設立,至今共有九所,使學校舞蹈藝術的專業教育得以在一貫制體系下,為國內六所舞蹈系、所完成了優質人才的基礎培育工作。至今成為優秀的;舞者、或舞團經營、創作者、教學、學術研究等多元方面之人才輩出,對國內提昇「舞蹈表演與學術文化」之水準貢獻極大。
參照:
教育部國民教育司《七十八學年度國民中小學舞蹈教育班評鑑報告書》(民國79年12月)、教育部特殊教工作小組《八十七學年度國民中小學舞蹈班評鑑報告書》(民國88年6月)、張麗珠《特殊才能資優教育「舞蹈類」》(高雄師大特殊教育中心編印,1996.6)。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舞蹈特殊才能班;舞蹈班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