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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院長(二)教務長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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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Dean |
作者: | 張芳全 |
日期: | 2012年10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Dean一字具有兩種意義,分別是院長及教務長。院長的身分依據大學法第13條的規定,大學各學院設置院長一名;其選出方式依照各校組織規程規定之程序,從教授中進行遴選,再報請校長聘請兼任之。院長的任期、續聘、解聘之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之事項,於大學組織規程中制定,院長的職務在綜理院務。教務長的身分在大學法中未記載相關規定,而大學設置教務長一人,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教務長綜理學校中學生的教務事務。 院長與教務長同為大學院校中的行政主管階級,其職責除了綜理相關業務以外,尚包括出席學校校務會議,針對學校的預算、學院學系研究所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廢止、教務、訓導及總務上之重要事項、大學內部各重要章則以及校長交議等其他重要事項進行討論;出席學校行政會議,協助校長處理有關校務執行事項。此外,院長還須出席各學院院務會議,討論該院研究計畫、教學設備及其他關於院務的事項;教務長須出席教務會議,討論教務上之重要事項。 從上述內容可以得知,不論是院長或教務長,其身分都屬於校長之下的一級主管人員;故從大學治理的角度來看,學校的運作要優良,首先還必須要有堅強的行政團隊作為基礎。因此,在任用、網羅一級主管人才時,校長應該針對這些候選人的人格特質、專業素養與能力、職級、人際關係和不和睦、處事風格等進行深入了解。確定以後,還需要長期與這些主管進行溝通,建立起共通的願景。 院長與教務長大部分需具有教授的資格,自1994年修訂大學法以後,大學院校普遍存在著教授治校的理念。其優點是能讓大學院校內的教授們能夠對於學校有更佳的向心力、課程由以往中央決定轉變為大學自行決定,落實大學自治的精神。但是,教授治校卻也產生一些困境。例如校長是遴選這些一級主管的核心人物,容易在進行校長遴選時變質為政治性的普選;校務會議是院長及教務長等主管參與其中的會議,但卻可能由於學系本位心態、學科專業主義的影響導致杯葛議案,使的學校行政品質不能獲得提升。楊國樞、瞿海源、林文瑛(主編) (2001)。新世紀大學教育。 台北市:前衛。 黃政傑(2008)。大學治理:理念與實踐。 台北市:冠學文化。 王家通(1987)。高等教育制度比較研究。 高雄市:復文圖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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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楊國樞、瞿海源、林文瑛(主編) (2001)。新世紀大學教育。 台北市:前衛。 黃政傑(2008)。大學治理:理念與實踐。 台北市:冠學文化。 王家通(1987)。高等教育制度比較研究。 高雄市:復文圖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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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一)院長(二)教務長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