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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伽制度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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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蔡纓勳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僧伽制度指匡正僧尼行為的制度,又稱清規、僧禁,即僧團除戒律之外,另制定其他若干約束僧尼言行的條律制度。 中國僧伽制度創始於東晉道安;道安住襄陽時,僧眾繁多,而感傷戒律不全,痛威儀多缺,於是制定僧尼軌範,條為三例:(1)行香定座講經之法;(2)常日六時行道飲食唱時法;(3)佈薩差使悔過等法。行香,乃施主為僧眾說齋食時,先將香分配給信眾,而行燒香繞塔禮拜的儀式。行香時,受香者須唱佛偈:「戒定慧解知見香,遍十方界常芬馥,願此香煙亦如是,無量無邊作佛事。」定座,指大法會儀式間,手執香爐,行於導師前之小僧職稱,因其定座於導師之下,故稱定座。常日六時行道飲食之法,指每日課誦齋粥的儀式,後世的朝暮課誦即導源於此。布薩差使悔過,指僧侶懺悔的儀式;布薩(梵語uposathágára)意譯增長或說戒,指同住的比丘每半月集會一次,或齊聚戒堂,請精熟律法之比丘講述戒本,以反省過失,如有犯戒,則於眾前懺悔。道安所定這三條,對中國佛教影響深遠,後世叢林清規淵源於此。 道安之後,百丈清規以前,各朝代均重視僧制,並制定各種不同的律法,如北魏時代,孝文帝曾設立僧制四十七條,宣武帝敕令僧眾犯殺人以上之罪者,依俗法處斷,餘犯悉由中央僧官機構昭玄寺以內律裁決。又制定僧尼治罪之法,禁止僧尼積聚八不淨物(金、銀、奴婢、牛、羊、倉庫、販賣及耕種),或藉三寶之名貸款供他人營利。孝明帝時,律學大師慧光作仁壬七誡及僧制十八條,惜今皆不傳。 又南朝宋沙門僧璩曾撰(僧尼要事)二卷;齊武帝永明年間(483~493),竟陵文宣王曾撰僧制一卷;梁武帝普通六年(525)任命光宅寺之法雲為大僧正,法雲即制定僧制,作為後代之軌範。 至隋代,文帝開皇十五年(595),敕令有司輯錄大小乘經典中禁約沙門之法語而成眾經法要十卷;唐開元年間(西元713~741),制有道僧格,諭令僧尼、道士等,不得飲酒、食肉、食五辛、作樂、賭博,著華服等;其後,禪僧百丈懷海制定清規,歷代僧伽制度即依之為藍本。 參見 「佛教叢林」及 〔釋氏要覽〕、〔大宋僧史略〕、〔魏書釋老志〕、〔唐六典卷四〕、南懷瑾著〔禪宗叢林制度與中國社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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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僧伽制度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