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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教師地位建議案〕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Recommendation Concerning the Status of Teachers]
作者: 伍振鷟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關於教師地位建議案〕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所提出,而於一九六六年十月五日在巴黎舉行之各國政府教師地位特別會議中通過;全文分十三部分,總計一百四十六條。正文之前,尚有前言說明建議案之精神、目的、依據,以及所欲解決的問題。以下簡介其內容:
  第一部分為「定義」,計一條(第一條),說明建議案的目的;第二部分屬「範圍」,計一條(第二條),討論建議案適用的範圍;第三部分為「指導原則」,計七條(第三至第九條),標示建議案所依據的基本原則;第四部分為「教育目標與政策」,雖僅一條(第十條),但下分十二款,分別涉及兒童受教的權利、教育資源的開放、政府的職責、教育與經濟發展、教育的品質、教育計畫、師資培育、教育政策的訂定,以及教育預算等;第五部分為「專業的準備」,計二十條(第十一至第三十條),分別討論有關師資的選擇、教師準備計畫與師資準備機構等問題;第六部分為「教師的繼續教育」,計七條(第三十一至第三十七條),討論教師在職進修的重要性、機構的設立、課程、激勵及財務支援等;第七部分為「聘用與事業」,計二十三條(第三十八五第六十條),分別探討有關教師之投身教育事業、發展與升遷、任期的安全、有關專業行為失當的懲戒程序、醫藥檢查,以及兼任工作諸方面的問題;第八部分為「教師的權利與責任」,計二十四條(第六十一至第八十四條),一方面探討教師專業自由,一方面亦規範教師的責任與權利;第九部分為「有效的教與學的條件」,計二十九條(第八十五至第一一三條),分別涉及班級大小、助理人員、教具、工作時數、每年的有薪日、進修假期、特別假期、病假與產假、教師交換、學校建築,以及對於鄉村或偏遠地區教師的特別規定等項;第十部分為 「教師薪俸」,計十一條(第一一四至一二四條),要求應承認教學功能的重要性,並依據學歷、生活水準、職責、超時工作、年資諸因素,給與教師較優的待遇,且任何薪資制度的決定,須事先與教師組織協商;第十一部分為「社會安全」,計十六條(第一二五至一四○條),又分一般規定、醫療照顧、疾病受益、職業傷害受益、年老受益、喪失工作能力受益、遺屬受益,以及為教師提供社會安全的手段諸項;第十二部分為「師資缺乏」,計五條(第一四一至一四五條),強調應付任何師資缺乏的權宜措施,均應維持正常的專業水準,亦要求行政當局採取有效措施,以吸引並維持合格人員留在教學專業的行列;第十三部分為「附則」,僅一條(第一四六條),特別提出「如教師在某些方面享受較本建議案所列舉者為優的情況,則不得據此而降低其原已取得之較優情況」。
  此項建議案的提出,係經國際勞工組織(ILO)與世界教師組織(WCOTP)聯合主稿,經過數年的徵詢意見與開會討論,終告定案。我國中國教育學會(CES)當時為上述二組織之會員國及發起會員組織,故於民國六十年(1971)商請伍振鷟教授將之譯成中文,分發全體會員,以供參閱。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關於教師地位建議案〕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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