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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學分班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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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顏國樑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教育學分班係於民國七十七年(1988)開辦。開辦之初,是鑑於教育學分班對於試用教師補修教育學分,與中等學校職業學科或其他學科教師之專業養成上有其必要性。以八十三年學年度各教育學分班招生事項為例,就其招生對象、設立目的,以及不同班別之報名資格、招生類別、修業期限等說明如下: 1.招生對象:包括學士後教育學分班、試用教師教育學分班、合格偏遠地區教育學分班及國小師資儲備班等三種。 2.設立目的:一方面提供目前在職中等學校不合格教師修習教育學分,以取得正式合格教師資格;另一方面提供一般大學畢業青年有志從事教育工作者修習教育學分的管道,俾可擔任教師工作。 3.不同班別之報名資格、招生類別、修業期限: (1)學士後教育學分班:報名資格: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得有學士學位。以輔系資格報考者,以具畢業證書載有修習輔系記載者為限;男生須服完兵役或無兵役義務者。招生類別:依該年度師資實際需求開設,通常開班類別有商業類科、社會類科、國文科、地理科、音樂科、體育科、地球科學科、工業類科等。修業期限:夜間班修業一學年,暑期班修業二個暑期。 (2)試用及合格偏遠地區教師教育學分班:報名資格:現任教於公私立中等學校,且於八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前晉用,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試用或合格偏遠地區專任教師(不含合格教師,技術、技藝教師及軍訓教官、軍訓護理教師)。招生類別:依該年度師資需求開設,通常開設類別有語文類科、社會類科、藝能類科、自然類科、農業類科、工業類科、商業類科、漁事水產類科、護理健教類科、家事類科等。修業期限:夜間班修業一學年,暑期班修業兩暑期。 (3)國小師資儲備班:報名資格:有三類,一是曾任公私立國民小學代課或代理教師七年以上,每年至少代課或代理累計三個月以上,並持有服務證明書者。二是曾任公私立國民小學代理或代課教師五年以上,每年至少代課或代理累計六個月以上,並持有服務證明書者。三是公私立國民小學現職合格專任教師。修業期限:修業以兩個暑期為原則,於暑期上課(此類依教育部八十三年八月一日臺(83)第042172號函定放八十六年停止招生)。 4.權利與義務:上述幾種教育學分班,錄取就讀者一律自費,並應修習全部規定學分,依教育部規定之學分費標準繳費;修畢規定學分者由學校發給學分證明,不予分發。 教育學分班自開辦以來,對於部分師資不足類科及有志從事教育工作者,提供修習教育學分的途徑,應有其正面的教育功能。惟自八十三年〔師資培育法〕通過後,師資來源的管道將開放為多元化,師資供需關係失衡的現象應可獲得改善。因此,教育學分班在未來會因應〔師資培育法〕的變更而作適當的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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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教育學分班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