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邊境民族教育(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邊 | |
境 | |
民 | |
族 | |
教 | |
育 | |
( | |
大 | |
陸 | |
地 | |
區 | |
)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盤福軍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邊境民族教育係指對邊境地區少數民族所實施的教育。大陸地區內陸邊境線長約二萬一千多公里,由南往北有廣西壯族自治區、雲南省、西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甘肅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吉林省及黑龍江省等九省、區,共四十一個市、自治州、地區、盟,一百三十六個縣、旗。分別與越南、寮國、緬甸、印度、不丹、錫金、尼泊爾、巴基斯坦、阿富汗、塔吉克、吉爾吉斯、哈薩克、外蒙古、俄羅斯、朝鮮等十五個國家接壤;有三十三個少數民族長期居住在邊境地區,其中二十一個民族跨境而居。邊境各縣總面積一百四十多萬平方公里,兩千多萬人口。明清時期,在邊境地區設立一些義學、縣學、府學、書院和官學等。中華民國政府於民國二十八年(1939)發布〔推進邊疆教育方案〕,規定在邊疆適當地點酌設邊疆實驗小學。三十六年(1947)印行的〔邊疆教育〕據中華民國行政院新聞記載:民國二十四年至二十七年由教育部補助設立邊疆小學總計二千三百七十五所,其中新疆一千四百一十二所,廣西五百四十一所,西藏一所,雲南三十五所,綏遠(今內蒙古)二十九所。對部分邊境管、縣實行財政資助或集資辦法,並設簡易小學,如民國二十八年雲南省邊境各縣共有簡易小學一千七百零九所,大多一校一師,學生很少。從十九世紀中葉以來,列強在中國邊境地區開辦各類基督教和天主教學校,如一九三六年日本在吉林延邊朝鮮族地區開設中、小學校,英國在西藏拉薩、江孜等地開設軍官學校、英文學校等。一九四九年以後,大陸各級政府為發展邊境地區民族教育,採取了一系列特殊政策和措施:如撥給邊疆地區的事業補助費、基本建設補助費、民族教育事項補助費、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基金等,均安排一定比例用於邊境民族教育事業;從內地調派教師進行支援;將邊境地區民辦教師轉為公辦教師,改善教師工作、生活條件,提高政治、經濟待遇;安排教師在農村的家屬、子女轉為非農業戶口,在升學、就業方面給予照顧;開辦邊境縣、鄉寄宿制學校或民族班,優先錄取、降低錄取分數標準,擴大招生比例;提高學生助學金標準等,使邊境地區民族教育迅速發展。一九九○年代,中國邊境一百三十六個縣(旗)已做到縣有中學,鄉或村有小學或完全小學,絕大多數為寄宿制成半寄宿制學校;邊境四十一個地、州(盟)、市均建立本地區的民族高中、職業學校,有的還建立了高等專科學校,甚至高等綜合大學。邊境九個省、自治區,已全部完成本省區從幼兒教育至高等教育的教育體系,在發展民族語文教學、民族醫學 、民族藝術等方面均各具特色。從個別地區看,與朝鮮、俄羅斯聯邦交界的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已建成從幼兒園到大學的一整套完善的教育體系;與緬甸接壤的雲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的有些學校遠吸引了緬甸邊民來校讀書;西藏自治區在四千餘公里的邊境各縣設立實行包吃、包穿、包住宿的「三包」寄宿制學校;新疆和內蒙古的邊境各州(盟)、縣(旗)都建立了民族中學、中等專業技術學校,有的還建立了大專院校。 |
|
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邊境民族教育(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