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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衛生行政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School Health Administration
作者: 陳政友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學校衛生工作必須藉著有系統的組織與行政管理來推動,同時教育、衛生和環保等機構也必須密切的聯繫與合作,方能收效。蓋健康教學之實施,健康習慣之培養,以及學生生活之輔導,雖有教育人員直接負責,但對於傳染病的管制、健康檢查和缺點矯治等健康服務事項,是屬於衛生機關的主管範圍;而垃圾處理、噪音管制和空氣汙染等又是由環保機關來負責。所以,學校衛生機構的組織,應由教育行政機關負行政指揮之責,而衛生與環保機關則站在支援與協助立場,彼此相輔相成,方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目前國內的學校衛生行政系統,中央由教育部負責策畫、督導、考評全國學校衛生業務,除與衛生機關協同組成「學校衛生教育委員會」,統籌策畫全國學校衛生計畫外,並由體育司負責各項學校衛生工作之推動。在省(市)部分,是由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第六科、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第五科、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第五科下設的衛生保健股(或衛生股)負責辦理轄區內之學校衛生工作。在縣(市)部分,則由各縣(市)政府教育局第四課(體育保健課)負責推動轄區內國民中、小學學校衛生工作。至於各級學校的學校衛生行政組織 ,雖然自民國二十五年(1936),教育部頒訂〔小學、中學及專科以上學校衛生設備標準〕以來,除規定學校系統內應有主管學校衛生的單位與人員外,並應設置學校衛生委員會,以主持及設計全校衛生事宜,但因普遍未受重視,所以鮮有學校成立此委員會或發揮其功能。目前各級學校內主要負責學校衛生業務的單位,在大學校院是學生事務處下設衛生保健組;在專科學校是訓導處下設衛生保健組;在高中(職)是二十五班以上之學校訓導處下設衛生組,而未滿二十五班之學校設體育衛生組;在國民中學部分是十三班以上之學校訓導處下設衛生組,而未滿十三班之學校設體育衛生組,未滿七班者則在教導處下設訓導組;在國民小學部分是十三班以上之學校訓導處下設衛生組,未滿十三班之學校則在教導處下設訓導組。又為了方便保健工作之推動,在上述單位下還設置健康中心或保健室,以負責健康檢查、體格缺點矯治、預防接種、緊急傷病處理或診療服務等工作之進行。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學校衛生行政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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