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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為異常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Behavior Disorders
作者: 王振德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行為異常指兒童或青少年由於生理、心理或環境因素的影響,導致其生活內容、思考方式、行為表現僵滯或偏差,而在生活中出現明顯異於生活常規,與同年齡學童有明顯差異的行為,進而造成學業、生活、人際關係及情緒方面的適應困難。導致行為異常的原因一般可從生理及環境兩方面加以分析。在生理方面的因素包括遺傳基因、腦傷、生物化學失衡及生理殘障等;環境因素包括家庭環境、學校環境、同儕團體及社會環境。
  行為異常的分類,依教育部第二次全國特殊兒童普查之標準共分為五類:(1)人際關係問題:無法與同學或教師建立並維持良好的人際關係,經常與同學打架、口角、濫發脾氣;(2)行為規範問題:違規犯過或反社會行為,如逃學、說謊、偷竊、破壞公物等;(3)憂鬱情緒問題:經常有不快樂或沮喪的情緒,如情緒低潮、畏縮、悲觀、對自己的事漠不關心;(4)焦慮情緒問題:如恐懼反應,強迫行為、緊張及明顯的身體不適應症狀;(5)偏畸習癖:如沉迷色情刊物影片、吸食藥物強力膠、作異性打扮等。我國學者郭為藩則從特殊教育的觀點,將行為異常兒童分為五類:(1)反應異常兒童:包括攻擊、宣洩、退縮、過動兒童;(2)性格異常兒童:即神經質性格兒童,常出現心因性症狀等情緒反應如焦慮、恐懼、抑鬱等;(3)情緒不成熟兒童:表現注意力渙散、缺乏成就動機、動作笨拙、常做白日夢等行為;(4)犯罪傾向兒童:如反抗權威、好鬥滋事、破壞公物等;(5)嚴重情緒困擾兒童:主要包括自閉症及精神分裂症兒童。
  行為異常兒童的判定,通常可由學校教師及輔導人員運用觀察及其他非正式的評量技術、實施人格測驗,並經過一段相當時間的評估才能確定。較嚴重之行為或性格異常,則有賴臨床心理學家或精神科醫生的診斷。行為異常的輔導主要包括下列幾種方式:(1)心理輔導與治療:根據不同的心理諮商輔導的理論而有各種不同的輔導與治療的技術;(2)行為治療:即運用行為改變的原理,以建立良好的行為,矯正或消除不適應的行為;(3)感覺統合訓練:加強各種感覺輸入組合的活動,以增進身體內外知覺及神經機能的充分發展;(4)藥物治療:過動、抑鬱或自閉兒童,有時需要藥物的治療。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行為異常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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