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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際關係式衝突管理法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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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Interpersonal Methods of Conflict Management |
作者: | 黃昆輝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人際關係式衝突管理法」指利用人際互動的方式以處理組織所發生的衝突。這種方法通常是在第三者(行政人員)的協助下,以人際方法將引起衝突的雙方找在一起,雙方坦陳衝突的問題,藉以尋求雙方都有利,也就是「雙方皆贏」的解決方法。這也就是與結構性衝突管理法最大不同之處。 國內學者張文雄認為此種問題解決的方式,應先認清衝突雙方的共同目標。其商談主要內容是:(1)雙方共同的目標是什麼,(2)雙方為什麼會產生衝突,(3)阻撓雙方達成共同目標的障礙是什麼,(4)有效的解決途徑共有那些,(5)那一個解決途徑最為雙方所接受。 高頓(Richard A. Gorton)進一步就問題解決方式的七個步驟,詳細說明如下: 1.早期發現早期治療:對於一個潛在或微小的衝突,應及時發現及時處理,否則時日一久,可能演變成一個無法處理的重大衝突事件。2.診斷衝突和獲取信任:首先應搜集衝突爭論主題、癥結所在、形成原因等背景知識。其次,應以客觀、無私的態度以及良好的人際關係技巧,以贏取雙方的接受和信賴。最後,為避免雙方見面時情緒的升高,應以行政人員和單獨一方會談的方式,穿梭於衝突雙方之間。會談時除應努力了解雙方的看法之外,應鼓勵雙方對於對方,採取較為正向的態度。當然,對於雙方在會談時所使用的尖酸刻薄言詞,不必予以理會。3.發現衝突的有關事實:對於衝突雙方所陳述的意見和觀點,應利用多種方法和多種管道,加以驗證其是否屬實。如果屬實,則應協助其向對方溝通;如果缺乏事實根據,則應予以澄清。然後藉著衝突雙方對事實的了解,同逐步減少其不一致的觀點和增進相互一致的觀點。4.發展一個整合性的解決方案:鼓勵雙方坐在一起,共同以開放的心胸和彈性的態度,思考出一個能符合雙方目標和利益的解決方案。5.發展妥協的基礎:假如上述整合性解決方案實在無法獲得,則行政人員可能有必要要求雙方各讓一步,也就是進行妥協工作。妥協要能成功,有賴於學校行政人員說服雙方接受:(1)除妥協之外,別無其他更好的選擇,(2)妥協並不代表懦弱,更不是一件不光榮的事;(3)己方的目標和利益固然要追求,但是對方的立場和觀點亦應顧及。6.鼓勵雙方發展並接受妥協方案:在妥協的過程中,可先由任何一方發展出一個妥協方案。如對方不接受,則可提出「對立方案」。不管是妥協方案或是對立方案,其提案者應多顧及他方的立場、觀點和需求。最後,在行政人員的居間協調下,希望能夠產生某一雙方都能夠接受的妥協方案。7.付諸仲裁:如果上述步驟仍然無法解決衝突,則可能必須付諸仲裁。仲裁者可能是衝突雙方的共同上司或是外部專業團體。無論仲裁的結果如何,衝突雙方都必須接受。至於仲裁的途徑,可能有下列三種:(1)訴諸職位權威:由衝突雙方的直屬上司,依其權威、知識和智慧來處理衝突。例如,如果教學組長和註冊組長發生衝突,則由教務主任來做仲裁。 (2)訴諸較高權威:如果衝突雙方認為他們的直屬上司無法公平合理地處理時,他們有權利向更高層的上司申訴。例如教學組長可以向校長請求仲裁。 (3)訴諸外部仲裁者:由外部的專家學者或專業團體對成員的申訴做公正的裁判。例如,一位被解聘的國中教師可以向中華民國教育會申訴,請求仲裁。 為求公正地協助衝突雙方解決衝突,根據美國「爭執解決專業人員協會」(The Society of Professionals in Dispute Resolution, SPIDR)的要求,做為協助衝突解決的專業人員必須遵守下列倫理信條:(1)不偏私;(2)公開解決程序;(3)確保隱私權;(4)避免利益衝突;(5)迅速處理;(6)顧及衝突解決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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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人際關係式衝突管理法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